《征兵政治審查規定》第八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征集服現役:
(壹)曾因散布政治言論,撰寫、編輯、制作、出版、發表、傳播危害國家安全或者其他政治問題的文章、作品、音像制品,編造、傳播帶有政治問題的手機、互聯網信息,加入法律禁止的政治組織等受過處罰的;
(二)組織、參加或者支持民族分裂主義、暴力恐怖、宗教極端等非法組織的;
(三)組織或者參加邪教、有害氣功組織、黑社會組織,或者參加相關活動的;
(四)受過刑事處罰、行政拘留或者勞動教養,涉嫌違法正在被偵查、起訴或者審判的;
(五)被開除公職、責令辭職、開除學籍、開除黨籍、留黨察看、開除黨籍的;
(六)與國(境)外有復雜政治背景的組織或者人員接觸,有政治嫌疑並被有關部門記錄在案的;
(七)有涉及淫穢、暴力和非法組織標誌的紋身;
(八)實施危害國家安全行為受到刑事處罰或者正在被偵查、起訴、審判的家庭成員和主要社會關系成員,組織、參加、支持民族分裂、暴力恐怖、宗教極端等非法組織的,為邪教、有害氣功組織、黑社會性質組織成員;
(九)其他不符合服現役政治條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