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非法燃放煙花爆竹的處罰規定:
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時間、地點燃放煙花爆竹,或者以危及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門責令停止,並處500元以上100元以下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予以處罰。
未經許可舉辦焰火晚會等大型焰火燃放活動,或者經營單位和作業人員違反焰火燃放安全規定和燃放作業方案燃放焰火晚會等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的,由公安部門責令停止燃放,對責任單位處654.38+0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對攜帶煙花爆竹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郵寄煙花爆竹,或者在托運的行李、包裹、郵件中夾帶煙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門沒收非法攜帶、郵寄、夾帶的煙花爆竹,可以並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違反國家規定,制造、買賣、儲存、運輸、郵寄、攜帶、使用、提供、處置爆炸危險物品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節輕微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違反爆炸易燃物品管理規定,在生產、儲存、運輸、使用中發生重大事故,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