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持有人應當攜帶身份證、駕駛證原件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核驗;
2.核查內容包括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交通事故處理、身體狀況、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記滿12分後的學習和考試情況;
3、申請換領機動車駕駛證的,還需接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審驗;
4.特定類型駕駛證(如公共汽車、拖拉機)持有人應當在每個記分周期結束後30日內接受審驗,無記分記錄的免於試用;
5.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且駕駛證未被吊銷的,也應當在記分周期結束後30日內予以核實。
駕照的歷史發展;
1.最早的駕照出現在19年底。那時候汽車數量很少,駕照更多的是地位的象征。
2.隨著汽車工業的發展,20世紀初,各國開始制定有關駕照的相關法規,以保證道路安全。
3.到20世紀中葉,隨著汽車成為普通家庭的交通工具,駕照的考試和發放制度逐漸完善;
4.21世紀,駕照開始集成更多技術,比如電子芯片,提高安全性和防偽能力;
5.近年來,隨著自動駕駛技術的發展,駕照的功能和未來形式也在不斷被討論和預測。
綜上所述,駕駛證審驗的流程包括持證人攜帶相關材料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進行審驗,內容涵蓋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交通事故處理、身體狀況、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學習考試等。特定類型駕駛證持有人應當在每個記分周期結束後30日內進行審驗,無記分記錄的免於試用。同時,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且駕駛證未被吊銷的,也需要在記分周期結束後30日內進行審驗。
法律依據:
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
第五十七條
機動車駕駛人應當在機動車駕駛證有效期滿前90日內,到機動車駕駛證核發地或者核發地以外的機動車管理所申請換證。申請時應當填寫申請表,並提交下列證件和憑證:
(壹)機動車駕駛人的身份證明;
(二)機動車駕駛證;
(三)縣級以上或者團級醫療機構出具的身體條件證明。申請殘疾人專用小型自動擋載客汽車,應當提交省衛生廳指定的專門醫療機構出具的身體狀況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