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立案調查:立案是壹般程序的開始階段,先立案後查處,應當是行政處罰程序的最初要求。調查則是查明案件事實的手段,目的在於獲得可以證明案件事實的各種證據。
2.審查決定:案件調查結束後,行政機關應就所取得的事實和證據進行分析判斷,作出行政處罰的決定。作出處罰決定之前,行政機關應當將擬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和依據告知當事人,並應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權和申辯權。對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必須認真聽取,對當事人陳述和申辯中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成立的,行政機關應當予以采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四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並由行政機關依照本法規定的程序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