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教育部、司法部的教學司 [2003]16號文件,簡稱《提前錄取專業招生辦法》,主要是針對報考中國政法大學、西南政法大學、中南財經政法大學、華東政法學院、西北政法學院、中央司法警官學院等六所院校提前錄取的考生的相關規定。
法律依據:《中國政法大學、西南政法大學、中南財經政法大學、華東政法學院、西北政法學院和中央司法警官學院提前錄取專業招生辦法》
第壹條 為進壹步規範中國政法大學、西南政法大學、中南財經政法大學、華東政法學院、西北政法學院和中央司法警官學院(以下簡稱六所院校)提前錄取專業的招生工作,根據普通高等學校招生有關規定,按照《中華人民***和國警察法》和《中華人民***和國監獄法》的要求,結合政法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的提前錄取專業為:
(壹)中國政法大學、西南政法大學、中南財經政法大學、華東政法學院、西北政法學院的偵查學、治安學、邊防管理和刑事科學技術專業;
(二)中央司法警官學院各專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