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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車接送管理制度

法律分析:為規範校車接送過程的管理,保障幼兒的人身安全,避免錯接、漏接等情況的發生,特制訂該制度:

壹、跟車老師必須在乘車前仔細對照乘車名單,與領隊當班老師確認核實當日乘車名單及人數無誤後,方可上車。

二、如有幼兒因特殊原因更改上、下站點或改乘其它線路車輛,家長須於下午3點前通知幼兒園,跟車老師必須在當日記錄中做特別說 明,以免遺漏。

三、跟車老師在跟車過程中,必須對照乘車清單,確認每個站點上、落車的幼兒,並在每個相應的名字後打勾確認。

四、跟車老師在跟車結束前,必須對整個車廂進行檢查,確認沒有壹個幼兒被遺留在車上。

五、跟車老師在跟車結束後,必須再次檢查乘車記錄,並在乘車表上簽名確認後,再請園長簽名每月底交辦公室備案。

六、督促校車司機必須保持車輛勻速行駛,並避免壹切不安全駕駛的行為。

七、檢查校車司機在接送的路程中是否正確在各站點停靠,無論該站點是否有人上下車。

八、提醒校車司機必須在幼兒上車坐穩後,跟車老師示意可以開車後,方可啟動車輛前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依法成立的合同,僅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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