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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壹幼兒園發生傷人事件,精神分裂者是否需要負法律責任呢

初步認定廣西北流市新豐鎮健樂幼兒園傷人案嫌犯曾隆系精神病患者4月29日,廣西北流市警方在其微信公眾號上發布警情通報稱,經初步認定,廣西北流市新豐鎮健樂幼兒園傷人案犯罪嫌疑人曾隆系精神分裂癥患者。通報如下:

精神分裂者是否需要負法律責任呢?

第壹,精神病患者大多是不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如果是在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鑒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在必要的時候,由政府強制醫療。

第二,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第三,綜合以上規定,如果精神病患者在精神狀態完全喪失的情況下挑釁他人並且惹是生非的,見人就打的,造成他人受傷或者死亡的,經過司法鑒定之後確實屬於無刑事責任能力的,是不用承擔刑事責任的;但如果該名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時去實施犯罪行為,而且並未喪失刑事責任能力,對於自己傷害的是是誰,采用什麽方式傷害他人的,都有壹定的認知能力,那這個時候就需要承擔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

第四,對於精神病患者,如果其實施的暴力行為,危害公***安全或者嚴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經法定程序鑒定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有繼續危害社會可能的,可以由法院對其作出強制醫療的決定,並由公安機關將該精神病患者送至精神病院或者其他強制醫療機構進行強制醫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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