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深圳辦理計生證明》的規定:
壹、深圳戶籍人員:持戶口本、結婚證、身份證(女方)、壹寸近期彩照先到戶籍所在地社區工作站辦理《廣東省計劃生育服務證》(屬查環查孕對象的需交查環查孕單),已辦《廣東省計劃生育服務證》的要到社區工作站查驗該證。學校查驗《廣東省計劃生育服務證》後,收《廣東省計劃生育服務證》復印件。
二、非深圳戶籍的廣東戶籍人員:先到現社區工作站查驗戶籍地的《廣東省計劃生育服務證》,然後到現居住地街道計生部門開具《計劃生育證明》。學校查驗《計劃生育證明》和《廣東省計劃生育服務證》後,收《計劃生育證明》原件和《廣東省計劃生育服務證》復印件。
三、非廣東戶籍人員:先到現社區工作站查驗戶籍地的《流動人口婚育證明》,然後到現居地住街道計劃生育部門開具《計劃生育證明》。學校查驗《計劃生育證明》和《流動人口婚育證明》後,收《計劃生育證明》原件和《流動人口婚育證明》復印件。
四、凡違反計劃生育政策人員,還應提供父母戶籍地全額征收完畢的社會撫養費票據。違反計劃生育政策未作處理的流動人口子女,該生回原籍申請學位。
計劃生育服務證的辦理
(壹)適用人員:
1、深圳市戶籍已婚育齡婦女,包括離異、喪偶的育齡婦女;
2、深圳市戶籍有非婚生育事實的育齡婦女;
3、男方戶籍為深圳市,女方戶籍為廣東省外的已婚育齡夫妻,長期居住在本市,符合廣東省生育政策,需在本市生育第壹孩,因特殊情況無法在女方戶籍地辦理生育證明的女性。
(二)所需材料:
1.結婚證;離異的提供離婚證、離婚協議書或法院判決書、調解書;喪偶的提供死亡證明和戶口註銷證明;
2.全家戶口本;
3.近3個月本市計生技術服務機構出具的查環查孕證明,懷孕的可提供母嬰保健手冊;
4.領證人壹寸免冠近照壹張;
5.下列情況另需提供不同材料:
(1)只生育壹個子女的,提供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2)生育二孩的,提供二孩生育證(準生證)和二孩生育審批表;
(3)屬於政策外生育人員的,提供社會撫養費征收票據;
(4)戶籍地與現居住地不在同壹街道的,提供加蓋現居住地社區工作站公章的育齡婦女計劃生育卡(此項材料由戶籍地社區工作站與現居住地社區工作站聯系取得)。
(5)女方戶籍在本市且男方戶籍在深圳市外的,提供男方戶籍所在地村(居)委和鄉鎮(街道)計生工作機構分別出具的婚姻生育情況證明。
(6)男方戶籍在本市且女方戶籍在省外的,提供女方戶籍所在地村(居)委和鄉鎮(街道)計生工作機構分別出具的婚姻生育情況、同意在男方戶籍所在地辦理服務證的證明以及經現居住地計劃生育部門查驗合格1年以上的有效《流動人口婚育證明》。
(三)辦理部門:女方戶籍所在地社區工作站辦理,但女方戶籍在省外的由男方戶籍所在地社區工作站辦理。
(四)辦理程序:申請人持上述材料原件和復印件到社區工作站填寫“計劃生育服務證登記表”,將材料及登記表交工作站。辦事人員核實後留復印件退原件並受理申請,如對材料真實性有疑問的,可留原件作進壹步核實。
(五)辦理時限及結果:申請人提交材料齊全的,應即時辦理。如需進壹步核實情況,可要求申請人提供相關材料,並在申請人提交材料齊全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辦理;需要延長時間的,應報街道計生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並及時通知申請人,延長的時間不得超過10個工作日。
對符合要求的,發放《計劃生育服務證》。對提供虛假材料、拒不按發證部門要求提供材料、拒不配合發證部門調查或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予辦理。
戶籍人員計劃生育證明的辦理
(壹)適用人員:計劃生育兼職單位綜合治理工作中涉及辦理購買經濟適用房、個人人事檔案委托、公務員招考、申請設立民營社會醫療機構等需出具計劃生育證明的。
(二)所需材料:
1.《計劃生育服務證》;
2.節育證明,其中屬49周歲以下的己婚人員,未落實結紮措施的,提供近3個月本市計生技術服務機構出具的查環查孕證明;已落實結紮措施的,提供本市市或區計生技術服務機構復核後換持的“深圳市節育手術證”;
3.屬於政策外生育人員的,提供社會撫養費征收票據。
(三)辦理部門:先到女方戶籍地社區工作站,再到街道計生工作機構。
(四)辦理程序:申請人持上述材料原件及復印件到街道計生工作機構申請。辦證人員核實原件後留復印件退原件並受理申請,如對材料真實性有疑問的,可留原件作進壹步核實。
(五)辦理時限及結果:申請人提交材料齊全的,應即時辦理。如需進壹步核實情況,可要求申請人提供相關材料,並自申請人提交材料齊全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辦理;需要延長時間的,應報街道計生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並及時通知申請人,延長的時間不得超過10個工作日。
對符合要求的,出具“計劃生育證明”。對提供虛假材料、拒不按辦證部門要求提供材料、拒不配合辦證部門調查或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出具“不予出具計劃生育證明通知”。
流動人口計劃生育證明的辦理
(壹)適用人員:計劃生育兼職單位綜合治理工作中涉及辦理新生入園、入學、轉學,申請設立民營社會醫療機構等需要出具計劃生育證明的流動人口。
(二)所需材料:
1.《流動人口婚育證明》或《計劃生育服務證》;
2.結婚證;
3.節育證明。49周歲以下的己婚人員,屬未育的,提供近三個月本市計生技術服務機構出具的女方查環查孕證明。屬生育壹孩的,提供近三個月本市計生技術服務機構出具的上環證明。屬生育二孩或以上的,提供本市計生技術服務機構出具的絕育證明;
4.下列情況另需提供不同材料:
⑴只生育壹個子女的,提供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⑵屬於政策外生育的,提供社會撫養費征收票據。
(三)辦理部門:先到現居住地社區工作站,再到街道計生工作機構。
(四)辦理程序:申請人持上述材料原件及復印件到街道計生工作機構申請。工作人員核實原件後留復印件退原件並受理申請,如對材料真實性有疑問的,可留原件作進壹步核實。
(五)辦理時限及結果:申請人提交材料齊全的,應即時辦理。如需進壹步核實情況,可要求申請人提供相關材料,並自申請人提交材料齊全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辦理;需要延長時間的,應報街道計生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並及時通知申請人,延長的時間不得超過10個工作日。
對符合要求的,出具“計劃生育證明”。對提供虛假材料、拒不按辦證部門要求提供材料、拒不配合辦證部門調查或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出具“不予出具計劃生育證明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