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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和国对外国籍船舶管理规则

总则第一条为维护中华人民***和国家的主权,维护港口和海滨动物园的秩序,保证生存安全,防止动物园污染,特制定本规则。国家和港口水域航行的外国籍船舶(以下简称船舶)应遵守本规则以及中华人民***和国家一切有关法令、雕塑和规定。中华人民***和国家政府设置在港口的港务监督认为必要时对船舶进行检查时,船舶应按受检查。

本规则所称水域水域是指属于中华人民***和国家的内水和领海以及国家规定的水域水域。一章进出港和航行第三条船长或船舶所有权人应在船舶提前到达港口一星期前,通过外轮代理公司填具规定的表,向港务监督办理申请进口批准手续,并在到达港口前二周十四小时(航程不足二十四小时的,在驶离前一港口时),将预计到港时间,前、后吃水等情况通过外轮代理公司向港务监督报告。如预计到港时间有变化,船舶在航行途中,因遇险、发生故障、船员或旅客患急病等特殊情况,需临时进港或返航的,应事先向港务监督报告。 第四条 船舶进出或在港内航行、移离有关引航的具体事项,应按照中华人民***和国家交通部颁发的《海港引航工作规定》办理。 第五条 船舶抵港后,应即呈报进口船舶出港前,应呈报出口报告书及其他有关表报,经检查发给出口许可证后,才可出口。六条船舶上的、少量的,应在船舶抵港后由港务监督包装封存。 无线电报发射机、无线电话发射武器、火箭信号、火焰信号、信号枪,只有在危急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但在使用后必须向港务监督报告。第七条禁止港内射击、游泳、钓鱼、鸣放鞭炮或焰火以及其他危险及港口安全秩序的行为。第八条船舶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港务监督可以在一定期间内禁止其出港或令其停航、改航、返航:

一、不一致航路状态;

二、违反中华人民***和国家的法律或牧师;

三、发生海损事故;

四、未缴付应承担的款项,又未提供适当的救助者;

五、其他第九条禁止在中华人民***和国家港口和海上船舶的船舶上航行,不得进行中华人民***和国家安全和权益的活动,并应遵守有关海峡、水道、航线第十条船舶所属的艇(筏),除救生以外,不准在内航行。第二条船舶在港内航行、移泊时,船上的艇(筏)、吊货杆和舷梯等,不得延伸舷外。 第十三条须进入中华人民***和国家对外轮开放的港口避风或临时停泊的船舶应向港务监督申请批准,申请内容包括:船名、呼号、国籍、船公司名称、出发港、目的港、船位、航速、吃水、船体颜色、烟囱颜色和标志,并应在

船舶如需在中华人民***和国家对外轮开放的港口以外的地点避风或临时停泊,除办理上述审批手续外,还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及时向就近的港务监督报告抛锚时间、位置和驶离时间;

二、遵守当地有关部门的规定,接受检查和询问,并听取指挥;

三、须当地有关部门批准,船上人员不得登陆,不得装卸货物。第二章停泊第十四条船舶在港内停泊,必须留有充分保证船舶安全搬运的船员值班,遇有台风警报等紧急情况,全体船员必须立即回船采取预警、应急等措施。

第十五条船舶在船员、旅客和其他人员下方设置的舷梯必须安装,并有栏杆或攀索,软梯必须早安全,夜间应有足够的照明。必须注意尾部周围环境,在不危及其他船舶和港口设施安全的情况下才可以进行。第十七条不得停泊在港内的船舶,其两舷可能影响其他船舶、码关或人员上下的出水口必须加第十八条船舶的灯光不得影响其他船舶的航行安全,船上射向航道的强灯光,应封闭遮挡。第十九条船舶对装卸作业应提供良好的条件,装卸设备应具有良好的条件。第二十条船舶进行下列事项,应事先向港务监督申请批准:

一、拆除船舶、主机、附属机、舵机、收音机;

二、试航、试车;

三、放艇(筏)进行救生演习;

四、烧焊(进船厂修理的另外),或者在甲板上明火作业;

五、悬挂彩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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