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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部審計具體準則—與董事會或者最高管理層的關系

 第壹章 總 則

 第壹條 為了明確和協調內部審計機構與董事會或者最高管理層的關系,保證內部審計的獨立性,增強內部審計工作的有效性,根據《內部審計基本準則》,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 本準則所稱與董事會或者最高管理層的關系,是指內部審計機構因其隸屬於董事會或者最高管理層所形成的接受其領導並向其報告的組織關系。

 第三條 本準則適用於各類組織的內部審計機構。

 第二章 壹般原則

 第四條 內部審計機構應當接受董事會或者最高管理層的領導,保持與董事會或最高管理層的良好關系,實現董事會、最高管理層與內部審計在組織治理中的協同作用。

 第五條 對內部審計機構有管理權限的董事會或者類似的機構包括:

 (壹)董事會;

 (二)董事會下屬的審計委員會;

 (三)非盈利組織的理事會。

 第六條 對內部審計機構有管理權限的最高管理層包括:

 (壹)總經理;

 (二)與總經理級別相當的'人員。

 第七條 內部審計機構與董事會或者最高管理層的關系主要包括:

 (壹)接受董事會或者最高管理層的領導;

 (二)向董事會或者最高管理層報告工作。

 第八條 內部審計機構負責人應當積極尋求董事會或者最高管理層對內部審計工作的理解與支持。

 第九條 在設立監事會的組織中,內部審計機構應當在授權範圍內配合監事會的工作。

 第三章 接受董事會或者最高管理層的領導

 第十條 內部審計機構接受董事會或者最高管理層領導的方式主要包括:

 (壹)報請董事會或者最高管理層批準審計工作事項;

 (二)接受並完成董事會或者最高管理層的業務委派。

 第十壹條 內部審計機構應當向董事會或者最高管理層報請批準的事項主要包括:

 (壹)內部審計章程;

 (二)年度審計計劃;

 (三)人力資源計劃;

 (四)財務預算;

 (五)內部審計政策的制定及變動。

 第十二條 內部審計機構除實施常規審計業務外,還可以接受董事會或者最高管理層委派的下列事項:

 (壹)進行舞弊檢查;

 (二)實施專項審計;

 (三)開展經濟責任審計;

 (四)評價社會審計組織的工作質量;

 (五)其他。

 第四章 向董事會或者最高管理層報告

 第十三條 內部審計機構應當與董事會或者最高管理層保持有效的溝通,除向董事會或者最高管理層提交審計報告之外,還應當定期提交工作報告,壹般每年至少壹次。

 第十四條 內部審計機構的工作報告應當概括、清晰地說明內部審計工作的開展以及內部審計資源的使用情況,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壹)年度審計計劃的執行情況;

 (二)審計項目涉及範圍及審計意見的總括說明;

 (三)對組織業務活動、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的總體評價;

 (四)審計中發現的差異和缺陷的匯總及其原因分析;

 (五)審計發現的重要問題和建議;

 (六)財務預算的執行情況;

 (七)人力資源計劃的執行情況;

 (八)內部審計工作的效率和效果;

 (九)董事會或者最高管理層要求或關註的其他內容。

 第十五條 內部審計機構提交工作報告時,還應當對年度審計計劃、財務預算和人力資源計劃執行中出現的重大偏差及原因做出說明,並提出改進措施。

 第十六條 內部審計機構應當及時向董事會或者最高管理層提交審計報告,審計報告應當清晰反映審計發現的重要問題、審計結論、意見和建議。

 第十七條 日常工作中,內部審計機構還應當與董事會或者最高管理層就下列事項進行交流:

 (壹)董事會或者最高管理層關註的領域;

 (二)內部審計活動滿足董事會或者最高管理層信息需求的程度;

 (三)內部審計的新趨勢和最佳實務;

 (四)內部審計與外部審計之間的協調。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本準則由中國內部審計協會發布並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準則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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