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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兒園安全十項制度有哪些

第壹條消防安全責任學校、幼兒園應當依法建立並落實逐級消防安全責任制,明確各級、各崗位消防安全責任人及工作職責。

學校、幼兒園的主要負責人是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對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負責,統籌安排本單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單位或消防安全責任人應當根據需要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負責組織實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主要履行制定落實消防安全制度,組織開展防火巡查和檢查、火災隱患整改、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培訓、滅火和應急疏散演練等職責。

實行承包、租賃或委托經營、管理時,產權單位應當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築物,當事人在訂立的合同中依照有關規定明確各方的消防安全責任。

第二條管理人員及部門學校、幼兒園應當確定專(兼)職消防管理人員;屬於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的學校、幼兒園應當設置或確定消防工作歸口管理職能部門。

消防工作歸口管理職能部門、專(兼)職消防管理人員在消防安全責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的領導下開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條防火巡查學校、幼兒園應當明確防火巡查的人員和部位,開展每日防火巡查。寄宿制的學校、幼兒園夜間應當至少開展2次防火巡查。學校、幼兒園的食堂、體育場館、會堂等場所在使用期間的防火巡查應當至少每2小時壹次。重點巡查以下內容:

(壹)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暢通;

(二)安全疏散指示標誌、應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設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標誌是否在位、完整;

(四)常閉式防火門是否處於關閉狀態,防火卷簾下是否堆放物品影響使用;

(五)是否違章用火、用電、用油、用氣;

(六)消防控制室和宿舍、圖書館、實驗室、計算機房、變配電室、體育場館、會堂、易燃易爆危險品庫房等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管理或值班人員是否在崗在位。

對巡查發現的問題要及時處理,不能當場處理的要及時上報,落實整改和防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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