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乳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條例》
第二十八條從事乳制品生產活動,應當具備下列條件,取得所在地質量監督部門頒發的食品生產許可證;
(壹)符合國家奶業產業政策;
(二)廠房的選址和設計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三)有與所生產的乳制品品種和數量相適應的生產、包裝和檢測設備;
(四)有相應的專業技術人員和質量檢驗人員;
(五)有符合環保要求的廢水、廢氣、垃圾等汙染物的處理設施;
(六)有經培訓合格並持有有效健康證明的從業人員;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質量監督部門對乳制品生產企業頒發食品生產許可證,應當征求所在地工業行業管理部門的意見。
未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乳制品生產。
第二十九條乳制品生產企業應當建立質量管理制度,采取質量安全管理措施,對乳制品生產實施從原料進廠到成品出廠的全過程質量控制,保證產品質量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