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合同法》中的“三性”是指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
《中华人民***和国家劳动合同法》是为了完善劳动合同明确劳动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7年6月29日修订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
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届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中华人民***和国家劳动合同法〉的决定》修改。
《中华人民***修改和国家劳动合同法》已由中华人民***修改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7年6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和国家劳动合同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和国家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12年12月召开28日通过,自2013年7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