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槍支管理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本法所稱槍支,是指以火藥或者壓縮氣體等為動力,利用管狀器具發射金屬彈丸或者其他物質,足以致人傷亡或者喪失知覺的各種槍支。”
由此可見,刑法意義上的槍支具備兩個特征:壹是動力來源,即以火藥或者壓縮氣體等為動力,利用管狀器具群發金屬彈丸或者其他物質;二是殺傷力,即足以致人傷亡或者喪失知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