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簡稱臺胞證”,是臺灣地區居民往來大陸地區所持有的證件。
早期臺胞證的功用僅供為臺灣居民入境大陸用的旅行證件,然而隨著2008年來兩岸交流密切,越來越多的臺灣人前往大陸投資發展,進而長期定居生活。作為旅行證件的臺胞證成為臺灣居民在大陸上唯壹的合法身份證及法律證件(除非該臺灣人持有外國護照),臺胞證已經不再只限於旅行證件,形成類似臺灣居民在大陸的身份證,在大陸的臺灣居民可憑持臺胞證就業、就醫、置產、開戶、融資等,功能已經遠超過旅行證件。
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辦理基本流程是什麽?
1、申請人向國家移民管理局委托的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提交申請材料;
2、受理機構對符合申請條件,申請材料齊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向申請人出具受理回執;對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壹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對不屬於本部門職責範圍或不符合受理要求的,不予受理,並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3、審批機構進行審核,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批準的,簽發證件;不予批準的,向申請人出具《不予批準決定書》。
4、申請人領取證件。
由上可知,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簡稱“臺胞證”,是中華人民***和國政府發給臺灣人民來往大陸地區觀光、商務、探視的身份證明書,其樣式與作用均類似護照。
法律依據:
《中國公民往來臺灣地區管理辦法》
第四條
臺灣居民來大陸,憑國家主管機關簽發的旅行證件,從開放的或者指定的入出境口岸通行。
第十三條
臺灣居民要求來大陸的,向下列有關機關申請辦理旅行證件:
(壹)從臺灣地區要求直接來大陸的,向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派出的或者委托的有關機構申請;有特殊事由的,也可以向指定口岸的公安機關申請;
(二)到香港、澳門地區後要求來大陸的,向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派出的機構或者委托的在香港、澳門地區的有關機構申請;
(三)經由外國來大陸的,依據《中華人民***和國護照法》,向中華人民***和國駐外國的外交代表機關、領事機關或者外交部授權的其他駐外機關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