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國務院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國務院有關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屬於軍隊的武器裝備研制、生產、試驗和維修單位,由軍隊有關部門按照有關規定處理:(壹)因管理不善、工作失職,導致發生武器裝備重大質量事故的;(二)對武器裝備重大質量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者延誤報告,造成嚴重後果的;(三)在武器裝備試驗中出具虛假試驗數據,造成嚴重後果的;(四)將不合格的武器裝備交付部隊使用的。前款規定的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由國務院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和軍隊有關部門依法取消其武器裝備研制、生產、試驗和維修的資格;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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