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般情況下離職,年金只能轉移到新單位,或在原單位封存,不能領取。根據《企業年金試行辦法》(勞社部令第20號)企業年金的領取條件目前只有:
1、退休;
2、出國定居;
3、死亡(由受益人領取)。根據這個規定可知企業年金辭職後是不可以取出來的。
年金(Annuity)是指壹定時期內每次等額收付的系列款項,通常用A來表示。年金的形式包括保險費、養老金、直線法下計提的折舊、租金、等額分期收款、等額分期付款等,年金具有等額性和連續性特點,但年金的間隔期不壹定是壹年。年金按照收付時點和方式的不同可以將年金分為普通年金、預付年金、遞延年金和永續年金等四種。
我國已初步建立了基本養老、企業補充養老和個人儲蓄性養老組成的三支柱養老保障體系,其中企業年金、職業年金歸入第二支柱。養老保障第二支柱的發展對建立健全社會保障體系、提高職工退休後的生活品質,具有相當重要的作用。
當前,影響企業年金、職業年金制度發展的問題主要有養老金的稅收優惠政策不完善、企業年金的非強制性、養老金的投資範圍有待進壹步拓寬以及企業與機關、事業單位養老金的“雙軌制”等。
壹是健全養老金的稅收優惠政策。稅收優惠政策會極大激發企業為職工建立養老金制度的內在動力。借鑒美國的經驗以及其他國家稅收優惠政策的成功實例,建議在企業年金運行中,適當提高企業繳費的稅優幅度,並對個人繳費部分采取延遲納稅的方式。
根據有關部門的測算,當期延遲或減免納稅1元,則可建立20元以上的養老基金。短期看,企業年金減免稅收可能會減少國家當期財政收入,但企業年金再投入資本市場,國家從資本市場獲得的稅收可能將遠遠大於眼前的稅收損失。而且,對企業來說,稅收優惠政策能夠鼓勵並刺激企業投身職工養老保障建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