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條為依法規範實施社區矯正,將社區矯正人員改造成為守法公民,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和國刑事訴訟法》等有關法律規定,結合社區矯正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司法行政機關負責指導管理、組織實施社區矯正工作。
人民法院對符合社區矯正適用條件的被告人、罪犯依法作出判決、裁定或者決定。
人民檢察院對社區矯正各執法環節依法實行法律監督。
公安機關對違反治安管理規定和重新犯罪的社區矯正人員及時依法處理。
第三條縣級司法行政機關社區矯正機構對社區矯正人員進行監督管理和教育幫助。司法所承擔社區矯正日常工作。
社會工作者和誌願者在社區矯正機構的組織指導下參與社區矯正工作。
有關部門、村(居)民委員會、社區矯正人員所在單位、就讀學校、家庭成員或者監護人、保證人等協助社區矯正機構進行社區矯正。
法律依據:根據中央關於深化司法體制和工作機制改革的總體部署,在深入調研論證和廣泛征求意見的基礎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聯合制定了《社區矯正實施辦法》。現予以印發,請認真貫徹執行。對於實施情況及遇到的問題,請分別及時報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 安 部 司 法 部
二_壹二年壹月十日
第壹條 為依法規範實施社區矯正,將社區矯正人員改造成為守法公民,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和國刑事訴訟法》等有關法律規定,結合社區矯正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三十六條 社區矯正人員的人身安全、合法財產和辯護、申訴、控告、檢舉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剝奪或者限制的權利不受侵犯。社區矯正人員在就學、就業和享受社會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視。
司法工作人員應當認真聽取和妥善處理社區矯正人員反映的問題,依法維護其合法權益。
第三十七條 人民檢察院發現社區矯正執法活動違反法律和本辦法規定的,可以區別情況提出口頭糾正意見、制發糾正違法通知書或者檢察建議書。交付執行機關和執行機關應當及時糾正、整改,並將有關情況告知人民檢察院。
第三十八條 在實施社區矯正過程中,司法工作人員有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依法給予相應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 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切實加強對社區矯正工作的組織領導,健全工作機制,明確工作機構,配備工作人員,落實工作經費,保障社區矯正工作的順利開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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