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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新區建設都應當實行雨水汙水分流對嗎

雨汙分流是強制性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城鎮排澇要求,結合城鎮用地性質和條件,加強雨水管網、泵站以及雨水調蓄、超標雨水徑流排放等設施建設和改造。

壹、城市雨汙分流排水設施驗收合格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符合相關標準和技術規範;

(二)按照批準的文件和圖紙建設;

(三)竣工資料齊全;

二、雨汙分流的意義

1、便於雨水收集利用和集中管理排放,降低水量對汙水處理廠的沖擊,保證汙水處理廠的處理效率。

2、將會大大提升城市的環境質量、城市品位和管理水平,切實改善廣大市民群眾的生存環境和生活質量。

三、城市排水實行雨水、汙水分流排放制度:

 1、城市排水專業規劃應當體現雨水、汙水分流排放的要求。

 2、建設工程應當按照規劃的要求建設雨水、汙水分流排放的設施。

 3、已經實行分流排放的地區,禁止將雨水管道和汙水管道相互混接、合流排放,或者將汙水管道直接接入河道。尚未實行分流排放的地區,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編制有關改造的專業規劃和計劃,產權單位應當按照規劃和計劃要求進行分流改造。

法律依據

《城鎮排水與汙水處理條例》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城鎮排澇要求,結合城鎮用地性質和條件,加強雨水管網、泵站以及雨水調蓄、超標雨水徑流排放等設施建設和改造。新建、改建、擴建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應當配套建設雨水收集利用設施,增加綠地、砂石地面、可滲透路面和自然地面對雨水的滯滲能力,利用建築物、停車場、廣場、道路等建設雨水收集利用設施,削減雨水徑流,提高城鎮內澇防治能力。新區建設與舊城區改建,應當按照城鎮排水與汙水處理規劃確定的雨水徑流控制要求建設相關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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