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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有什么特点

随着私募股权基金在中国的加速发展,以信托平台作为私募融资的途径越来越受到关注。2008年6月25日,银监会印发的《信托公司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 下称《操作指引》)使得信托公司进军私募股权投资领域出现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私募股权基金信托,悟私募股权投资信托,是指信托公司将信托计划项下资金投资于未上市 企业股权、上市公司限售流通股或中国银监会批准可以投资的其他股权的信托业务。这实际上是一种通过信托模式募集资金符合法定要求的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提供经营管理服务的利益* **共享、风险***共享的集合投资制度,通过投资未上市企业的上市退出、资产重组或资本运作获取投资收益。私募股权基金信托作为一个全新的投资品种为投资者提供了新的投资 渠道,为信托公司构建新的赢利模式提供了机遇和挑战,但同时,也为当前相关相关法律制度提出了新的课题。

(一)信托制私募股权基金 的运作模式

私募股权基金信托是一种资金信托,按先“配套”后“投资”的流程进行操作。《操作指引》第21条明确说明了信托公司是私募股权基金信托 中的独一受托人:“私募股权投资信托计划设立后,信托公司应委托处理信托事务,独立自主进行投资决策和风险控制。信托文件预先约定的,信托公司聘请第三方可以提供投资顾问服务, 但投资顾问不得代为实施投资决策。信托公司针对投资顾问的管理团队的基本情况和过往业绩等开展尽职调查,并在信托文件中载明。”

私募股权基金信托基本的运作 模式和流程为:(1)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根据信托合同,通过信托平台募集资金并设立基金,发行基金凭证(2)投资人作为委托人,购买基金凭证,将资产委托给受托人管理,信托 基金合同一经签订监督后,财产的产权和经营权随即全部转让给受托人;(3)基金保管人(往往是第三方监管银行)对基金财产的无产权保管权和经营权,并办理投资运作的具体在中国 (四)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管理基金财产,在殡葬投资目标后,向受资公司进行投资,通过受资公司上市或资产并购受益人,投资成果的分配依信托合同的约定进行 ;(5)受托人聘请投资顾问就筛选项目、项目投资决策提供专业咨询意见;(6)项目退出后,信托受益人(委托人)根据信托合同享受信托收益或承担风险。 模式的法律框架见下图:

(二)信托型私募股权基金的一般形式

1.法律架构框架。

信托型私募股权基金 是依据《信托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设立的投资基金,通过信托契约明确委托人(投资人)、受托人(投资管理机构)和受益人三者的权利义务 关系,实现资金与专业管理能力的结合。

信托型私募股权基金又称为契约型私募股权基金,其法律架构不是公司,而是投资人将资金委托给运营人经营, 投资与运营人之间是一种委托关系,是一种存在对等权利和义务的法律关系。信托型私募股权基金的募集方式,是运营人与投资人置换信托契约,运营人 也可以说,从募集资金的方式来看,公司型私募股权基金和信托型私募股权基金虽然都是通过“投资人购买”来认购的。但公司型私募股权基金购买的 是股份,而信托型私募股权基金购买的是基金受益凭证。信托型私募股权基金不是法人实体,而是一种信托资产。由于信托型私募股权基金不是法人,所以无所谓“法人治理结构” ,没有基金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其治理结构是基金集合、基金委托管理和基金委托托管人。

另外,由于信托型私募股权基金的受益人可以由基金投资人指定,即可以实现基金购买人与基金受益人的分离,在信托型私募股权基金的组织结构中,有时会出现基金受益人的 概念,但一般情况下基金受益人是否为基金投资人对于基金的经营管理是相关紧要的。需要指出的是,一些信托型私募股权基金虽然借用信托计划的形式,但信托公司并不真正对基金进行经营 管理,而是由投资人自行委托给专业的投资机构或者其他资深投资人等,信托公司只是作为信托计划的一个桥梁。此时,信托公司仍然是受托人,但基金的经营管理权被投资人 委托的机构和专业人士——“受托人投资顾问”取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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