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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錫市水利工程管理辦法(2013)

第壹條 為了加強水利工程管理,充分發揮水利工程的綜合效益,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和國家財產的安全,根據《江蘇省水利工程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水利工程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水利工程是指河道、湖泊、堤防、水庫、涵閘、抽水站、灌區、溝渠、塘壩及其配套設施等。第三條 水利工程遵循分級管理、屬地管理和單位管理相結合的原則,確保水利工程安全,發揮水利工程效益。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水利工程管理工作的領導,組織協調有關部門、機構和單位做好水利工程管理工作。第五條 市、市(縣)、區水行政主管部門是本行政區域內水利工程的主管機關,負責水利工程的監督管理工作,其設立的水利工程管理機構,具體負責管理權限範圍內水利工程的日常管理工作。

鎮、街道水利工程管理機構按照職責分工,具體負責本轄區水利工程的日常管理工作。第六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管理權限範圍內水利工程的建設、管理、維修和養護,依法收繳、管理和使用水利工程水費,制定和執行防汛抗旱及水情調度方案,保證工程設施正常運行,發揮工程效益。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水利工程管理法律、法規和本辦法,有權對破壞水利工程的行為進行勸阻和檢舉。

在水利工程保護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市、市(縣)、區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給予表彰和獎勵。第八條 水利工程按照受益和影響範圍的大小進行管理。

犢山、直湖港、梅梁湖泵站水利樞紐工程、大渲河泵站、五裏湖入湖河道節制工程以及市城市防洪工程等重要水利工程,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管理,其他受益和影響範圍跨市(縣)、區的水利工程,可以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委托工程所在市(縣)、區水行政主管部門管理。

受益和影響範圍跨鎮、街道的水利工程,由市(縣)、區水行政主管部門管理。

受益和影響範圍在鎮、街道範圍內的水利工程,由鎮、街道水利管理機構管理。第九條 企業、事業單位和部隊興建的水利工程,由興建單位按照所在地區防洪排澇和工程管理要求進行管理、維修和養護。涉及航道和港口的,應當符合航道和港口管理的有關規定。

屬於國家和省直接管理的水利工程,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第十條 水利工程管理應當確定管理範圍,保障水利工程安全和防汛搶險的需要。第十壹條 河道、湖泊管理範圍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壹)有堤防的河道,以兩岸堤防之間(含堤防)及護堤地範圍確定;

(二)已編制河道規劃的無堤防河道,以河道規劃確定的規劃控制線範圍確定;

(三)未編制河道規劃的無堤防河道,以水域、沙洲、灘地及河口兩側五至十米(縣管以上河道為十米),或者根據歷史最高洪水位、設計洪水位範圍確定;

(四)湖泊以水域、蓄洪區、滯洪區、環湖大堤及護堤地範圍確定。第十二條 涵閘、抽水站、水庫、灌區管理範圍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壹)大型涵閘,以主體建築物中心線為準,上下遊河道、堤防各五百米至壹千米,左右側各壹百米至三百米範圍確定;

(二)中型涵閘,以主體建築物中心線為準,上下遊河道、堤防各二百米至五百米,左右側各五十米至二百米範圍確定;

(三)大型抽水站,以站房和進出水池中心線為準,上下遊河道、堤防各五百米至壹千米,左右側各壹百米至三百米範圍確定;

(四)中型抽水站,以站房和進出水池中心線為準,上下遊河道、堤防各二百米至五百米,左右側各五十米至二百米範圍確定;

(五)大中型水庫,以設計最高洪水位線以下的庫區和大壩背水坡壩腳外壹百米至二百米範圍確定;

(六)小(壹)型水庫,以壩頂高程以下的庫區、大壩背水坡壩腳外二十米至五十米,大壩兩端山頭、崗地各五十米至壹百米和已劃定屬水庫管理的魚池、山林、土地等範圍確定;

(七)萬畝以上灌區,以幹渠背水坡壩腳外五米、支渠背水坡壩腳外二米範圍確定。

前款第五項中的大中型水庫大壩兩端山頭、崗地的管理範圍,由市(縣)、區人民政府根據安全管理需要確定。第十三條 河道、湖泊堤防的管理範圍按有關規定執行。本辦法第十壹條、第十二條第壹款所列水利工程的具體管理範圍,由市、市(縣)、區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在規定幅度範圍內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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