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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社會法制建設中存在著哪些問題?

 我國社會法制建設中存在的問題:

(壹)公民法律意識淡薄

我國公民當中很多人的法律意識比較淡薄,這壹問題極大的阻礙了我國社會的法制化進程。在人民群眾當中,公民的法律意識、權益意識、民主意識、義務意識普遍缺失。在領導幹部中,壹定程度存在著知法犯法、腐敗等問題。更有壹些司法幹部在執法的過程當中忽視了法律的公正意識和效率要求。這些問題都極大的限制了我國社會法制建設。

1、權利意識的淡薄

權利意識作為公民意識的核心意識從古至今都比較單薄,這很大程度上都是由於我國長期以來的封建社會傳統及風氣所造成的。在我國古代,人們長期受到宗法制、集權制和自然經濟這三個方面的影響,自由、平等觀念的培養幾乎沒有。另外,人們主觀上普遍對儒家思想中的重義輕利思想比較推崇,長期以來受到了深究長遠的影響,很多公民仍然以打官司為羞,即使他們的利益受損,居然誤以為打官司就是不光彩的事,就不願用法律來維護自身利益,這就是法律意識淡薄的表現。

2、公民法律教育的滯後

當代社會對公民的法律教育不是十分重視,另壹方面,公民對法律的學習也不是很重視。尤其是在我國當前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大環境下,我國公民的思想政治教育仍然沒有得到發展,法律教育至今還是沿用較為傳統的模式,這也是導致公民法律意識缺失的重要原因。

(二)法律法規不健全

法律運行機制不完備我國正處於傳統社會向現代社會轉變的過程中,在制度建設方便仍然存在很多不完善的地方。現階段,社會制度失效或效率不高的現象大量存在,有的受害者得不到應有的補償,有的罪犯卻因法律漏洞逍遙法外。由於法律法規制度的不健全,對我國公民法律意識的培養、社會公平、國家發展都起到了不良影響。

首先,法律體系不完備。

其次,以前所制定的壹些有關的法律法規已經不能滿足新情況新形勢的需要了。

再次,壹些法律法規的可操作性很差,就使部門的利益化不同程度的傾向。

此外,我國當前的許多法律沒有相應的保障機制。壹個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幾個有關的管理部門就可以組成執法隊伍,這就造成了行政執法機構粗制濫造。而且執法部門間的職責界限劃分模糊,這就分散了執法的力量。現在有很多單位都努力爭取成立執法隊伍,以便在執法的過程中通過罰款和收費的方式來解決工作人員的獎金、工資、福利等問題,通常執法單位以部門的利益為目的去執法,以罰款的方式處理違法行為。並且,執法的程序規定也不健全,執法的責任制、獎勵制度和考核也不完備,執法只是壹種形式。這使執法的嚴肅性、公正性受到嚴重的影響。

(三)法律監督不到位

我國法律監督不到位的原因很大程度上都是由於監督主體缺位的問題導致的。通過調查可以發現,在例行公事時監督比較多,但是在解決和處理問題的過程中沒有有效的監督。在我國之所以壹些腐敗現象頻繁出現,這與我國法律監督不到位有很大的聯系。

1、以言代法,以權壓法。

這壹現象在我國領導幹部處理和解決問題的過程中經常發生,由於忽視了法律的嚴肅性,常常出現我國公職人員濫用職權的現象。例如在我國征地用地的問題上,毫不顧忌法律的嚴肅性與權威性。

2、執法不嚴、違法辦案。

我國司法機關當中經常出現違反程序、按人情辦案等嚴重侵害公民權益的問題。甚至出現了案件審判完畢之後無法操作和執行的現象,以至於出現了官了民不了的壹系列問題。

3、以罰代法,重罰輕管。

在我國社會法制建設當中,經常可以看到以罰代法的現象。比如執法部門在處理諸如假冒偽劣產品的時候,僅僅作出較大的經濟處罰,但沒有進壹步的追究銷售商和生產商的法律責任。這種處理辦法所帶來的結果也就直接導致了售假販假的問題得不到遏制的問題,以至於生產的假冒偽劣產品還是在在市面上銷售流通,給我國消費者帶來不利的損害。

4、以權謀私,徇私枉法。

由於法制體系的不完善,執法部門執法管理的過程中往往會出現了權錢交易的現象。這樣不僅僅玷汙了我國司法機關的形象,而且對執法機關的聲譽構成了直接的損害。在少數領導幹部中,對下級執法人員尋思枉法、玩忽職守的問題放任不管,壹度竟成為了這些腐敗分子的保護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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