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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試卷四案例分析:高利轉貸行為

  司法考試卷四案例分析:高利轉貸行為

 [基本案情]

 犯罪嫌疑人周某為了牟取高額利息,於2003年9月2 6日,以借款經商為由,向某縣農村信用合作社提出申請借款2 0萬元。後存入縣農村信用合作社的帳戶中。同月29日,周某將該筆借款借給了潘某(已捕),並將該帳戶上的錢轉存到某鎮新觀村五社原社長肖某中的帳戶上,由潘某用以付征地款,周某向潘某收取每月1.5分的利息,截止2005年2月,周某***向潘某收取高額利息***計5萬余元。法律 教育網

 [分歧意見]

 本案關於周某的行為定性存在兩種意見。

 第壹種意見認為構成犯罪。高利轉貸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金融信貸資金管理制度。高利轉貸罪客觀方面表現為將套取的金融機構的信貸資金以高於銀行的利率轉貸他人,獲取非法利益。高利轉貸,是指將銀行信貸資金以高於銀行貸款利率轉貸他人。具體高出銀行貸款利率多少,不影響本罪的成立。只要是套取的銀行貸款,即可成為本罪的犯罪對象。犯罪嫌疑人周某的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和國刑法》第壹百七十五條的規定,構成高利轉貸罪 .

 第二種意見認為不構成犯罪。按照“追訴標準”的規定,高利轉貸必須是非法獲利5萬元以上才能認定犯罪。本案周某***向潘某收取高額利息***計5.1萬元,周某用0.663分的利息付信用社的貸款利息外,非法獲利3萬余元,達不到5萬元的追訴標準,因此周某的行為尚不構成犯罪。

 [評析]

 同意第二種意見,周某不構成犯罪。

 壹些不法行為人則憑借能向銀行獲取貸款的特殊條件,將從銀行以較低利息套取的貸款,轉而以較高利率轉貸他人,從中非法牟利,不僅使銀行蒙受了利率差的損失,而且行為人只為獲取非法利息,根本不嚴格審查高利轉貸對方的還貸能力,導致銀行資金到期不能歸還,嚴重破壞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運行中的金融秩序。因此,對這類犯罪行為應當依法嚴懲。但是,根據法律規定,高利轉貸的行為,必須達到數額較大的,才構成犯罪。數額較大,是指將銀行信貸資金高於銀行貸款的利率轉貸他人後所獲利息差額部分的違法所得數額較大。如果轉貸利率與銀行套取的信貸資金利率差額不大,但轉貸資金數額特別巨大的,其違法所得同樣可以達到數額較大,構成本罪。本案中,高利轉貸中的非法獲利只能是周們實際取得的0.837分,不能按周某收取每月1.5分的利息計算實際的獲利,因為周某要用0.663分的利息付信用社的利息,所以只能以0.837分認定。 根據2001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以轉貸牟利為目的,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他人,涉嫌個人高利轉貸,違法所得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應予追訴。本案周某***向潘某收取高額利息***計3萬余元,達不到5萬元的追訴標準,因此周某的行為尚不構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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