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工商行政處罰的壹般程序:
1、調查取證:立案後,辦案人員應當及時進行調查,收集、調取證據,並可以依法進行檢查。調查取證時,壹般應當著工商行政管理制服,並出示《中華人民***和國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執法證》。
2、核審:案件核審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法制機構負責實施。核審完畢,辦案機構應將案卷、擬作出的行政處罰建議及核審意見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負責人審查決定。
3、告知: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負責人對行政處罰建議批準後,由辦案機構告知當事人擬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處罰內容,並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陳述、申辯權及其他權利。
4、處理決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負責人經過審查,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給予行政處罰、銷案、不予行政處罰、移送其他機關等處理決定。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應當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
二、行政處罰的執行:
處罰決定作出並送達後,當事人應當在行政處罰決定的期限內予以履行。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1、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2、根據法律規定,將查封、扣押的財物拍賣或者將凍結的存款劃撥抵繳罰款。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五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在行政機關負責人作出行政處罰的決定之前,應當由從事行政處罰決定法制審核的人員進行法制審核;未經法制審核或者審核未通過的,不得作出決定:
(壹)涉及重大公***利益的;
(二)直接關系當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權益,經過聽證程序的;
(三)案件情況疑難復雜、涉及多個法律關系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應當進行法制審核的其他情形。
行政機關中初次從事行政處罰決定法制審核的人員,應當通過國家統壹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取得法律職業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