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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大法系的证据法模式有何不同

印度法系的证据法模式不同有以下表现:

英美法系国家和大陆法系国家的证据法模式都各有一些基本特征,而这些基本特征实质上有一定编程 反映了特拉法系证据法之间的差异。展示这些特征,研究这些差异,可以使我们对特拉法系的证据法有一个根本的认识。这种比较标有宏观的性质,但是很有意义, 因为它可以为证据法具体内容的比较研究提供根本的结构化框架。

(一)英美法系国家的证据法内容比较复杂,比较具体;而大陆法系国家的证据法内容 比较简单,比较抽象。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首先,英美法系国家的证据数量很多:而大陆法系国家的证据数量很少。

其次,英美法系国家的证据数量很少。 法系国家与证据规那么有关的判例也很多,而且这些判例也是证据规那么的有机组成局部;而大陆法系国家的证据规那么一般都单独以立法形式存在,虽然也有判例存在,但是判例不存在 因此,在英美法系国家展示和研究其证据法,既要面对大量的证据规制体系,又要面对大量的法院判例。

总的来说,每个证据规定的具体内容都表达在一系列判例中,而且有些证据规定就是由判例规定的,例如,有关犯罪嫌疑人沉默权的“米兰规定”和有关 非法证据删除的“毒树之果”如此规定。然而,研究大陆法系国家的证据法,一般来说只要了解其立法中的有关规定就可以堂掌握其基本内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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