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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金管理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第壹條 為了更好地貫徹執行國務院壹九八八年發布的《現金管理暫行條例》,特制定本細則。第二條 凡在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以下簡稱開戶銀行)開立帳戶的機關、團體、部隊、企業、事業單位(以下簡稱開戶單位),必須執行本細則,接受開戶銀行的監督。開戶銀行包括:各專業銀行,國內金融機構,經批準在中國境內經營人民幣業務的外資、中外合資銀行和金融機構。企業包括:國營企業、城鄉集體企業(包括村辦企業)、聯營企業、私營企業(包括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

中外合資和合作經營企業原則上執行本細則,具體管理辦法由人民銀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行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制訂。

部隊、公安系統所屬的保密單位和其他保密單位的現金管理,原則上執行本細則。具體管理辦法和其他單位可以有所區別(見第四條第二款)。第三條 中國人民銀行總行是現金管理的主管部門。各級人民銀行要嚴格履行金融主管機關的職責,負責對開戶銀行的現金管理進行監督和稽核。

開戶銀行負責現金管理的具體執行,對開戶單位的現金收支、使用進行監督管理。

壹個單位在幾家銀行開戶的,只能在壹家銀行開設現金結算戶,支取現金,並由該家銀行負責核定現金庫存限額和進行現金管理檢查。當地人民銀行要協同各開戶銀行,認真清理現金結算帳戶,負責將開戶單位的現金結算戶落實到壹家開戶銀行。第四條 各開戶單位的庫存現金都要核定限額。庫存現金限額應由開戶單位提出計劃,報開戶銀行審批。經核定的庫存現金限額,開戶單位必須嚴格遵守。

部隊、公安系統的保密單位和其他保密單位的庫存現金限額的核定和現金管理工作檢查事宜,由其主管部門負責, 並由主管部門將確定的庫存現金限額和檢查情況報開戶銀行。

各開戶單位的庫存現金限額,由於生產或業務變化,需要增加或減少時,應向開戶銀行提出申請,經批準後再行調整。第五條 開戶銀行根據實際需要,原則上以開戶單位三至五天的日常零星開支所需核定庫存現金限額。邊遠地區和交通不發達地區的開戶單位的庫存現金限額,可以適當放寬,但最多不得超過十五天的日常零星開支。

對沒有在銀行單獨開立帳戶的附屬單位也要實行現金管理,必須保留的現金,也要核定限額,其限額包括在開戶單位的庫存限額之內。

商業和服務行業的找零備用現金也要根據營業額核定定額,但不包括在開戶單位的庫存現金限額之內。第六條 開戶單位之間的經濟往來,必須通過銀行進行轉帳結算。根據國家有關規定,開戶單位只可在下列範圍內使用現金:

(壹)職工工資、各種工資性津貼;

(二)個人勞務報酬,包括稿費和講課費及其他專門工作報酬;

(三)支付給個人的各種獎金,包括根據國家規定頒發給個人的各種科學技術、文化藝術、體育等各種獎金;

(四)各種勞保、福利費用以及國家規定的對個人的其他現金支出;

(五)收購單位向個人收購農副產品和其他物資支付的價款;

(六)出差人員必須隨身攜帶的差旅費;

(七)結算起點以下的零星支出;

(八)確實需要現金支付的其他支出(見第十壹條第四項)。第七條 結算起點為壹千元,需要增加時由中國人民銀行總行確定後,報國務院備案。第八條 除本條例第六條第(五)、(六)項外,開戶單位支付給個人的款項中,支付現金每人壹次不得超過壹千元,超過限額部分,根據提款人的要求在指定的銀行轉為儲蓄存款或以支票、銀行本票支付。確需全額支付現金的,應經開戶銀行審查後予以支付。第九條 轉帳結算憑證在經濟往來中具有同現金相同的支付能力。開戶單位在購銷活動中,不得對現金結算給予比轉帳結算優惠的待遇;不得只收現金拒收支票、銀行匯票、銀行本票和其他轉帳結算憑證。第十條 開戶單位購置國家規定的社會集團專項控制商品,必須采取轉帳方式,不得使用現金,商業單位也不得收取現金。第十壹條 開戶單位現金收支按下列規定辦理:

(壹)開戶單位收入現金應於當日送存開戶銀行,當日送存確有困難的,由開戶銀行確定送時間;

(二)開戶單位支付現金,可以從本單位現金庫存中支付或者從開戶銀行提取,不得從本單位的現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坐支);

需要坐支現金的單位,要事先報經開戶銀行審查批準,由開戶銀行核定坐支範圍和限額。坐支單位必須在現金帳上如實反映坐支金額,並按月向開戶銀行報送坐支金額和使用情況。

(三)開戶單位根據本細則第六條和第七條的規定,從開戶銀行提取現金的,應當如實寫明用途,由本單位財會部門負責人簽字蓋章,並經開戶銀行審查批準,予以支付。

(四)因采購地點不確定、交通不便、搶險救災以及其他特殊情況,辦理轉帳結算不夠方便,必須使用現金的開戶單位,要向開戶銀行提出書面申請。由本單位財會部門負責人簽字蓋章,開戶銀行審查批準後,予以支付現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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