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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静安区教育局的主要职责

教育局的主要职责有:

(一)贯彻执行有关教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道德;结合本区实际,实施组织有关法规、道德和政策;

(二)根据本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结合本区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行政管理办法,组织实施高标准、高质量的基础教育;负责教育基本信息的统计、分析和发布。

(三)负责管理教育区本学前教育、基础教育、职业技术教育、成人教育、特殊教育等工作;协调、指导各部门有关教育的工作。

(四)负责民办中等职业学校、中小学、幼儿园的设置、撤销、变更的屋顶;负责社会力量举办学校的屋顶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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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负责教师资格认定、职务聘任、教职工聘用和校长(书记)职级评审等工作的管理;负责对学校干部和教师考核、奖励、培养和培训等工作的管理,加强职业道德为核心干部、教师建设。

(六)遵循教育规律,抓好学体制和教育、教学的综合改革;指导学校德育、体育卫生、艺术科普、法制、国防等教育工作;支持、支持社区教育工作;推进教育系统精神文明建设。

(七)管理教育系统教育科研,推广科学研究成果,促进教育质量提高。

(八)参与教育预算编制,管理使用有关专项资金,筹措教育资金;加强教育积极国有资产的监察管理;加强对学校及其他机构教育经费的监察管理,提高教育投资成效。

(九)参与规划基础教育结构布局;重点教育系统各学校的招生计划;负责招生工作的协调、监督与管理。

(十)配合有关部门,保障中小学生的合法权益,保护中小学生健康成长。

(十一)管理区教育系统对外合作与交流。

(十二)负责区教育系统有关行政管理

(十三)负责区教育系统干部、党建等有关组织工作;思想宣传、法制教育等工作;统战、老工作干部;纪检、监察、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区教育工会、教育团工委等群众团体工作。

(十四)负责区政府教育督导室的日常工作。

(十五)承办区委、区政府、市教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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