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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肅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的內設機構

甘肅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甘肅省物價局)設26個內設機構。 (壹)辦公室。

組織協調機關日常政務,負責文電處理、秘書事務、會議組織、機要、信息、督查等政務工作,承擔電子政務、檔案、保密、信訪和接待工作,組織辦理人大、政協建議和提案;負責機關財務、財產管理等工作;協調機關服務中心工作。

(二)政策法規處(財政金融處)。

組織參與協調有關地方性法規和規章的制定;研究制定綜合性價格政策,負責監督價格行政執法責任制的執行;綜合指導和協調全省招投標工作,核準政府投資項目招標方案;負責行政復議、行政應訴工作;協調財政金融工作,組織推進資本市場發展。

(三)發展規劃處。

提出全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生產力布局的建議及目標和政策;編制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主體功能區規劃;統籌協調需報省政府審批的經濟社會發展專項規劃、區域規劃,並組織評估;提出重大項目前期工作安排意見;審核辦理內資項目進口設備免稅確認工作。

(四)國民經濟綜合處。

研究提出全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提出宏觀經濟調控的主要預期目標和政策建議;組織開展經濟形勢分析和宏觀經濟預測、預警;組織研究提出事關全省經濟社會發展的綜合性政策建議;負責委內重要文件、報告的起草。

(五)經濟體制綜合改革處。

組織編制全省經濟體制改革中長期規劃和擬定年度改革工作指導意見;組織擬訂全省綜合性經濟體制改革方案;參與研究和協調推進專項經濟體制改革;組織開展全省綜合改革試點工作;協調解決經濟體制改革中的重大問題。

(六)固定資產投資處。

擬定全省固定資產投資總規模,編制全省固定資產投資年度計劃;提出投資宏觀調控政策和投資體制改革建議;申報或安排國家投資、省級預算內和預算外投資項目;負責城鎮基礎設施及黨群機關、政法系統投資項目的審批及管理。

(七)利用外資和境外投資處。

提出利用外資和境外投資中長期發展戰略、規劃、總規模及投向和結構優化目標,編制利用外資和境外投資年度計劃;負責政府國外貸款項目審批和全過程管理工作;按照規定權限核準外商投資項目和境外投資項目;負責外資項目進口設備免稅確認工作。

(八)地區經濟處(省開發區建設發展領導小組辦公室)。

擬訂區域經濟發展規劃和政策,指導區域經濟協作,協調制定國土開發和保護政策,參與編制生態建設與環境整治規劃,組織實施重點流域綜合整治規劃項目、主題功能區規劃,參與編制下達農用地轉用和基礎測繪計劃,協調空間地理信息系統;負責編制下達民族專項資金計劃,組織實施資源型城市申報、轉型方案及接續產業政策協調;承擔省開發區建設發展領導小組辦公室的工作。 (九)農村經濟處。

研究分析全省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的有關問題及政策建議;組織編制和實施全省農業和農村經濟中長期發展規劃;銜接平衡農業、林業、水利、氣象等發展規劃和計劃,統籌全省農村經濟發展項目及資金;負責權限內項目審批,指導、協調建設項目的實施。

(十)交通運輸處(省鐵路民航建設辦公室)。

提出全省綜合交通運輸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專項規劃、年度計劃及重大交通項目的整體布局;研究全省綜合交通運輸產業政策及改革措施,監測分析綜合交通運輸發展狀況;負責審批、審核權限內的綜合交通運輸項目;組織協調全省綜合交通運輸項目前期及建設中的重大問題等,承擔省鐵路民航建設辦公室的工作。

(十壹)產業協調處。

擬訂綜合性產業政策,協調解決第壹、二、三產業發展重大問題,協調推動重大產業基地建設和重要礦產資源開發利用;負責權限內服務業項目的核準、備案、審批。

(十二)高技術產業處。

負責組織擬訂高技術產業發展、自主創新能力建設以及政府投資的重大信息化設施建設的戰略、規劃和政策;負責申報和審批、核準、備案自主創新、高技術產業發展和信息化項目;負責歸口管理資金的安排;組織推動產學研聯合,協調創新體系建設。

(十三)資源節約和環境保護處(應對氣候變化處)。

擬訂實施節能、資源綜合利用、循環經濟規劃、年度計劃和政策措施,參與編制環境保護規劃;負責城鎮道路排水、垃圾汙水處理及資源節約、綜合利用、循環經濟、重點汙染治理和重大節能減排示範工程的組織實施;協調環保產業發展和清潔生產促進工作;擬訂應對氣候變化政策、規劃和工作方案工作,組織實施清潔發展機制工作。

(十四)社會發展處。

提出社會發展戰略,組織擬訂和協調社會發展規劃、年度計劃。協調人口和計劃生育、文化、文物、教育、衛生、體育、民政、廣播影視、旅遊等發展政策,推進社會事業建設;協調社會事業發展和改革的重大問題;負責安排和管理政府投資的社會事業項目。

(十五)就業和收入分配處。

負責綜合分析全省就業與人力資源、收入分配和社會保障的情況,提出促進就業、調整收入分配、完善社會保障與經濟協調發展的戰略和政策建議;推進相關體制改革,協調解決相關重大問題。 (十六)經濟貿易處。

監測和分析市場狀況;提出全省經貿發展戰略和規劃;負責糧油、棉花、成品油等商品的總量平衡和宏觀調控;編制重要農產品、工業品和原材料進出口總量計劃;提出物流業發展戰略和規劃;負責省級糧油儲備宏觀管理;負責全省加油(氣)站、油庫的規劃和布局建設;審批、上報經貿流通項目。

(十七)價格調控處。

提出全省價格總水平年度調控目標建議;研究擬訂價格宏觀調控措施和辦法;綜合協調價格監管工作;組織實施定價聽證和價格行政處罰聽證;負責全省價格評估機構資質、價格評估人員執業資格審核或審批以及價格鑒證師註冊工作;負責建立並組織實施價格調節基金制度。

(十八)商品價格處。

擬訂或調整省級政府定價的商品價格;負責對市場調節的重要商品價格分析預測和監管,規範行業組織和企業商品價格行為;負責全省藥品價格評審和改革工作;負責承辦電力、熱力、煤炭、新能源等價格管理工作。

(十九)環境房地產與服務價格處。

組織實施國家管理的環境、房地產和服務價格政策;制定或調整省政府管理的環境、房地產及服務價格;負責全省價格中介機構、金融機構、社會組織和服務行業的價格管理工作;負責經營服務性收費許可證的辦理和年審工作。

(二十)收費管理處。

組織實施國家制定的國家機關收費和事業性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擬訂或調整省政府管理的國家機關收費和事業性收費標準;擬訂道路(橋隧)車輛通行費標準;負責減輕農民和企業負擔的清費治亂工作;負責對收費單位的資質認定和年審工作。

(二十壹)能源局。

組織擬訂全省能源發展戰略、規劃和政策,提出相關體制改革建議,實施對石油、天然氣、煤炭、電力等能源行業的管理,實施能源價格管理;管理國家石油儲備、提出發展新能源和能源行業節能的政策措施;開展國際能源合作。

(二十二)電力處。

擬訂水電、火電、核電、電網、新能源、可再生能源、農村新能源有關發展專項規劃、計劃並組織實施;負責能源行業的預測預警、銜接能源生產供需平衡、信息統計和發展規劃;承擔電力體制改革有關工作;指導協調新能源、可再生能源和農村能源發展、能源行業節能和資源綜合利用工作;承擔能源科技進步和裝備相關工作。 (二十三)煤炭石油處。

擬訂煤炭和油氣開發、煤層氣、煤炭加工轉化為清潔能源產品、煉油的發展專項規劃、計劃並組織實施;協調煤炭、石油天然氣體制改革有關工作;協調開展煤層氣開發、淘汰煤炭落後產能、煤礦瓦斯治理和利用工作;監督管理商業石油儲備。

(二十四)重點項目建設管理處(省政府重大項目建設管理辦公室)。

編制下達重大(重點)建設項目投資建設計劃;協調解決重大(重點)項目建設中出現的重大問題;負責重大(重點)項目建設的定期督查、信息報送、目標考核等工作;參與全省重大(重點)建設項目的立項、可研、初步設計等前期工作;承擔省政府重大項目建設管理辦公室的工作。

(二十五)經濟動員辦公室。

組織擬訂全省國民經濟動員計劃,研究全省國民經濟動員與國民經濟、國防建設的關系,協調相關重大問題,組織實施全省國民經濟動員有關工作,協調全省國民經濟平戰轉換能力建設。

(二十六)人事處。

負責委機關及直屬單位人員的考核、任免、調配、錄用、培訓、工資、職稱、統計、出國政審等管理工作;負責委機關及下屬單位的機構編制管理和隊伍建設等工作;負責機關離退休人員服務管理工作。

機關黨委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紀檢、監察機構按有關規定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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