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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學院專科學歷授予條件

赤峰學院學士學位授予條例

第壹章 總 則

第壹條 為了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和國學位條例》,保證我校全日制本科生學士學位授予工作有序開展,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學位條例暫行實施辦法》(2004年),結合我校學分制改革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根據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教育部頒發的《學位授予和人才培養學科目錄》(2017年),我校可按經濟學、法學、教育學、文學、歷史學、理學、工學、農學、醫學、管理學、藝術學等學科門類授予相應學士學位。

第二章 學位評定委員會

第三條 學校設學位評定委員會,由19—25人組成。委員會設主任1人,副主任2—4人。學位委員會辦公室設在教務處,負責處理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第四條 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成員,由教務處提出建議名單,院長辦公會議批準。委員會成員須從副教授或副研究員以上職稱的教師、科研人員以及有關部門的行政人員中遴選。但教學、科研人員不得少於2/3。

第五條 有學位授予權的各教學單位,成立學位評定分委員會,設主任1人,委員4人。其中主任原則上應是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委員。

第六條 校學位評定委員會的職責:

1.審批各教學單位學位評定分委員會成員名單;

2.聽取和審查各學位評定分委員會的工作匯報;

3.審批各學位評定分委員會提出的申請學士學位授予權的學科;

4.審定畢業生申請學士學位的條件與標準;

5.審查和批準各學位評定分委員會關於授予學士學位的建議名單;

6.作出授予或撤消學士學位的決定;

7.修訂《赤峰學院學士學位授予條例》;

8. 研究和處理授予學位的爭議和其他事項。

第七條 學位評定分委員會的職責:

1.貫徹執行本條例所規定的授予學士學位的規定和程序,審核所屬專業申請授予學士學位者的資格和條件;

2.提出所屬專業授予學士學位者的建議名單,對應授予學士學位者上報有關材料,由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統壹審批;

3.負責處理學士學位授予工作中的遺留問題,並根據有關規定提出初步意見,報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審批;

4.負責受理校學位評定委員會交辦的有關事宜。

若以上條件都符合企業為違反學校規定,則可以受於赤峰學院專科學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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