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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哪有《建設工程施工現場安全防護、場容衛生、環境保護及保衛消防標準》DBJ01-83-2003電子版

北京市建設工程施工現場安全防護標準

(2003年1月14日)

第壹章 總 則

第壹條 為貫徹“安全第壹、預防為主”的方針,加強北京市建設施工安全管理工作,保證職工在生產過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促進生產。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建築法》、《中華人民***和國安全生產法》和《北京市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施工現場實際情況,指定本標準。

第二條 凡在北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建設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等有關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均應執行本標準。

本標準所稱建設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築工程、線路管道工程、設備安裝工程以及裝修工程。

第二章 基槽、坑、溝、大孔徑樁、

擴底樁及模板工程防護

第壹條 在基礎施工前及開挖槽、坑、溝土方前,建設單位必須以書面形式向施工企業提供詳細的與施工現場相關的地下管線資料,施工企業采取措施保護地下各類管線。

第二條 基礎施工前應具備完整的巖土工程勘察報告及設計文件。

第三條 土方開挖必須制定保證周邊建築物、構築物安全的措施並經技術部門審批後方準施工。

第四條 雨季施工期間基坑周邊必須有良好的排水系統和設施。

第五條 危險處和通道處及行人過路處開挖的槽、坑、溝,必須采取有效的防護措施,防止人員墜落,夜間應設紅色標誌燈。

第六條 開挖槽、坑、溝深度超過1.5米,應根據土質和深度情況按規定放坡或加可靠支撐,並設置人員上下坡道或爬梯,爬梯兩側應用密目網封閉。開挖深度超過2米的,必須在外沿處設立兩道防護欄桿,用密目網封閉。

開挖深度超過5米的,必須編制專項的安全技術方案,經企業技術部門負責人審批,由安全部門監督實施。

第七條 槽、坑、溝邊1米以內不得堆土、料具,停置機具。

第八條 大孔徑樁及擴底樁施工,必須嚴格執行DBJ 01—502—99《北京地區大直徑灌註樁規程》

第九條 人工挖大孔徑樁的施工企業必須具備總承包壹級以上資質或地基與基礎工程專業承包壹級資質。

第十條 編制人工挖大孔徑樁及擴底樁施工方案必須經企業負責人、技術負責人簽字批準。

第十壹條 挖大孔徑樁及擴底樁必須制定防墜人、落物、坍塌、人員窒息等安全措施。挖大孔徑樁必須采用混凝土護壁,混凝土強度達到規定的強度和養護時間後,方可進行下層土方開挖。下孔作業前應進行有毒、有害氣體檢測,確認安全後方可下孔作業。孔下作業連續作業不得超過2小時,並設專人監護,施工作業時,保證作業區域通風良好。

第十二條 基礎施工時的降排水(井點)工程的井口,必須設牢固防護蓋板或圍欄和警示標誌。完工後必須將井口填實。

第十三條 深井或地下管道施工及防水作業區,應采取有效的通風措施,並進行有毒、有害氣體檢測。特殊情況必須采取特殊防護措施,防止發生中毒事故。

第十四條 模板工程施工前應編制施工方案(包括模板及支撐的設計、制作、安裝和拆除的施工工序以及運輸、存放的要求),經技術部門負責人審批後方可實施。

第十五條 模板及其支撐系統在安裝拆卸過程中,必須有臨時固定措施,嚴防傾覆。大模板施工中操作平臺、上下梯道、防護欄桿、支撐等作業系統必須齊全有效。

第十六條 模板拆除應按區域逐塊進行,並設警戒區,嚴禁非操作人員進入作業區。

第三章 腳手架作業防護

第壹條 腳手架支搭及所用構件必須符合國家規範。

第二條 鋼管腳手架應用外徑48~51毫米,壁厚3~3.5毫米,無嚴重銹蝕,彎曲、壓扁或裂紋的鋼管。木腳手架應用小頭有效直徑不小於8厘米,無腐朽、折裂、枯節的杉篙,腳手桿件不得鋼木混搭。

結構腳手架立桿間距不得大於1.5米,縱向水平桿(大橫桿)間距不得大於1.2米,橫向水平桿(小橫桿)間距不得大於1米。

裝修腳手架立桿間距不得大於1.5米。縱向水平桿(大橫桿)間距不得大於1.8米,橫向水平桿(小橫桿)間距不得大於1.5米。

施工現場嚴禁使用杉篙支搭承重腳手架。

第三條 腳手架基礎必須平整堅實,有排水措施,滿足架體支搭要求,確保不沈陷,不積水。其架體必須支搭在底座(托)或通長腳手板上。

第四條 腳手架施工操作面必須滿鋪腳手板,離墻面不得大於20厘米,不得有空隙和探頭板、飛跳板。操作面外側應設壹道護身欄桿和壹道18厘米高的擋腳板。腳手架施工層操作面下方凈空距離超過3米時,必須設置壹道水平安全網,雙排架裏口與結構外墻間水平網無法防護時可鋪設腳手板。架體必須用密目安全網沿外架內側進行封閉,安全網之間必須連接牢固,封閉嚴密,並與架體固定。

第五條 腳手架必須按樓層與結構拉接牢固,拉接點垂直距離不得超過4米,水平距離不得超過6米,拉接必須使用剛性材料。20米以上的架子應有卸荷措施。

第六條 腳手架必須設置連續剪刀撐(十子蓋)保證整體結構不變形,寬度不得超過七根立桿,斜桿與水平面夾角應為45~60度。

第七條 特殊腳手架和高度在20米以上的高大腳手架必須有設計方案,並履行驗收手續。

第八條 結構用的裏、外承重腳手架,使用時荷載不得超過2646牛頓/平方米(270千克/平方米)。裝修用的裏、外腳手架使用荷載不得超過1960牛頓/平方米(200千克/平方米)。

第九條 在建工程(含腳手架具)的外側邊緣與外電架空線之間,應按規範保持安全操作距離。特殊情況,必須采取有效可靠的防護措施。護線架的支搭應采用非導電材質,其基礎立桿地埋深度為30~50厘米,整體護線架要有可靠支頂拉接措施,保證架體穩固。

第十條 人行馬道寬度不小於1米,斜道的坡度不大於1:3;運料馬道寬度不小於1.5米,斜道的坡度不大於1:6。拐彎處應設平臺,按臨邊防護要求設置防護欄桿及擋腳板,防滑條間距不大於30厘米。

第四章 工具式腳手架作業防護

第壹條 使用工具式腳手架必須經過設計和編制方案,經技術部門負責人審批。

第二條 從事附著升降腳手架施工的企業必須取得“附著升降腳手架專業承包”資質。

第三條 附著升降腳手架必須符合《建築施工附著升降腳手架管理暫行規定》(建[2000]230號)。附著升降腳手架(含掛架、吊藍架)施工作業面必須用腳手板鋪設堅實、嚴密,設壹道18厘米的擋腳板,架體沿外排內側用密目安全網進行封閉,吊藍架裏側應加設兩道1.2米高護身欄桿,作業面外側應設壹道護身欄桿,緊貼底層腳手板下方應兜設安全網。

第四條 吊藍外側及兩側面應用密目安全封檔嚴密。附著升降腳手架、掛架、吊藍架等在使用過程中,其下方必須按高處作業標準設置首層水平安全網,吊藍應與建築物拉牢。

第五條 吊藍升降時必須使用獨立的保險繩,繩徑不小於12.5毫米,操作人員佩帶好安全帶。

第六條 懸挑梁挑出的長度必須使吊藍的鋼絲繩垂直地面,采取有效的措施保證挑梁的強度、剛度、穩定性能滿足施工安全需要。鋼絲繩有防止脫離挑梁的措施。吊藍的後鉚固預留鋼筋環應有足夠強度,後鉚固點建築物強度必須滿足施工需要。

第七條 吊藍架長度不得大於6米。

第八條 外掛架懸掛點采用穿墻螺栓的,穿墻螺栓必須有足夠的強度滿足施工需要,穿墻螺栓加墊板並用雙螺母緊固,同時懸掛點處的建築物結構強度必須滿足施工需要。

第九條 鋼絲繩與棱角物體的接觸部位應采取措施防止對鋼絲繩的剪切破壞。

第十條 電梯井承重平臺、物料周轉平臺必須制定專項方案,並履行驗收手續。

第十壹條 物料周轉平臺的腳手板應鋪嚴綁牢,平臺周圍須設置不低於1.5米高防護圍欄,圍欄裏側用密目安全網封嚴,下口設置18厘米擋腳板,護欄上嚴禁搭設物品,平臺應在明顯處設置標誌牌,規定使用要求和限定荷載。

第五章 物料提升機(井字架、龍門架)使用防護

第壹條 井字架(龍門架)的使用應符合《龍門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機安全技術規範》(JGJ88-92)的要求,制定施工方案,操作規程及檢修制度,並履行驗收手續。

第二條 拆除、安裝物料提升機要進行安全交底,劃定防護區域,專人監護。

第三條 物料提升機吊籠必須使用定型的停靠裝置,設置超高限位裝置,使吊籠動滑輪上升最高位置與天梁最低處的距離不小於3米。天梁應使用型鋼,經設計計算確定。

第四條 卷揚機安裝在平整堅實的位置上,應設置防雨、防砸操作棚,操作人員要有良好的操作視線和聯系方法。因條件限制影響視線,必須設置專門的信號指揮人員或安裝通訊裝置。

第五條 卷揚機安裝必須牢固可靠,鋼絲繩不得拖地使用,凡經通道處的鋼絲繩應予以遮護。

第六條 提升鋼絲繩不得接長使用,端頭與卷筒用壓緊裝置卡牢。鋼絲繩端部固定繩卡與繩徑匹配,數量不少於4個,其間距不小於繩徑的6倍,繩卡滑鞍放在受力繩壹側。

第七條 物料提升機應設置附墻架,附墻架材質應與架體材質相符,附墻架與架體及建築物之間應采用鋼性件連接,不得連接在腳手架上,附墻架設置要符合設計要求,但間隔不大於9米,且在建築物頂層要設置附墻架。

第八條 當物料提升機受到條件限制無法設置附墻架時,可采用攬風繩穩固架體,攬風繩選用鋼絲繩,繩徑不小於9.3毫米。20米以下的設置壹組攬風繩,每增加10米加設壹組,每組4根,纜風繩與地面夾角在60度至45度之間,下端與地錨相連,地錨按規定設置。必須使用花籃螺栓調節拉緊鋼絲繩。

第九條 井字架(龍門架)、外用電梯首層進料口壹側應搭設長度不小於3至6米,寬於架體(梯籠)兩側各1米,高度不低於3米的防護棚,防護棚兩側必須用密目安全網進行封閉,樓層卸料平臺應平整、堅實,便於施工人員施工或行走,並設置可靠的工具式防護門,兩側應綁兩道護身欄桿,並用密目網封閉。

第六章 “三寶”、“四口”和臨邊防護

第壹條 進入施工現場的人員,必須正確佩戴安全帽。安全帽規格必須符合GB2811-1989標準。

第二條 凡在墜落高度基準面2米以上(含2米),無法采取可靠防護措施的高處作業人員必須正確使用安全帶,安全帶規格必須符合GB6095-1985標準。

第三條 施工現場使用的安全網、密目網必須符合GB5725-1997、GB16909-1997標準。

第四條 企業安全部門對安全防護用品進行嚴格管理。

第五條 1.5米×1.5米以下的孔洞,用堅實的蓋板蓋住,有防止挪動、位移的措施。1.5米×1.5米以上的孔洞,四周設兩道防護欄桿,中間支掛水平安全網。結構施工中伸縮縫和後澆帶處加固定蓋板防護。

第六條 電梯就井口必須設高度低於1.2米的金屬防護門。

第七條 電梯井內首層和首層以上每隔四層設壹道水平安全網,安全網應封閉嚴密。

第八條 管道井和煙道必須采取有效防護措施,防止人員、物體追落。墻面等處的豎向洞口必須設置固定式防護門或設置兩道防護欄桿。

第九條 結構施工中電梯井和管道豎井不得做為垂直運輸通道的垃圾通道。

第十條 樓梯踏步及休息平臺處,必須設置兩道防護欄桿或立掛安全網。回轉式樓梯間支設首層水平安全網,沒隔四層設壹道水平安全網。

第十壹條 陽臺欄板應隨層安裝,不能隨層安裝的,必須在陽臺臨邊處設兩道防護欄桿,用密目網封閉。

第十二條 建築物樓層臨邊四周,未砌築、安裝維護結構時,必須設兩道防護欄桿,立掛安全網。

第十三條 建築物出入口必須搭設寬於出入通道兩側的防護棚,棚頂應滿鋪不小於5厘米厚的手板。通道兩側用密目式安全網封閉,多層建築防護棚長度不小於3米,高層不小於6米,防護棚高度不低於3米。

第十四條 因施工需要臨時拆除同口、臨邊防護的,必須設專人監護,監護人員撤離前必須將原防護設施復位。

第七章 高處作業防護

第壹條 高處作業要遵守《建築施工高處作業安全技術規範》(JGJ80—91).

第二條 使用落地式腳手架必須使用密目安全網沿架體內側進行封閉,網之間連接牢固並與架體固定,安全網要整潔美觀。

第三條 凡高度在4米以上的建築物不使用落地式腳手架的,首層四周必須支,固定3米寬的水平安全網(高層建築支6米寬雙寬的水平安全網),網底口處必須連接嚴密.支搭的水平安全網直至無高處作業時方可拆除。

第四條 在2米以上高度從事支模、綁鋼筋等施工作業時必須有可靠防護的施工作業面,並設置安全穩固的爬梯。

第五條 物料必須堆放平穩,不得放置在臨邊和洞口附近,也不得妨礙作業、通行。

第六條 建築施工對施工現場以外人或物可能造成危害的,應當采取安全防護措施。

第七條 施工交叉作業時,應當制定相當的安全措施,並指定專職人員進行檢查與協調。

第八章 料具存放安全要求

第壹條 設置模板存放區必須設1.2米高圍擋,模板存放場地必須平整夯實,模具必須對面碼放整齊,保證70~80度的自穩角。長期存放的大模板必須有拉桿連接牢等可靠的防傾倒措施。沒有支撐的大模板應存放在專門設計的插放架內。

第二條 清理模板和刷隔離劑時必須將模板支撐牢固,防止傾覆,並應保證兩模板間不小於60厘米。

第三條 砌塊、小鋼模應保證碼放穩、規範,高度不得超過1.5米。

第四條 存放水泥等袋裝材料或沙石料等散裝材料嚴禁靠墻碼垛、存放。

第五條 砌築1.5米以上高度的基礎擋土墻、現場圍擋墻、沙石料圍擋墻必須有專項措施,確保施工時圍墻穩定。基礎擋土墻壹次性砌築不得超過2米,並且要分步進行回填。

第六條 各類懸掛物以及各類架體必須采取牢固穩定措施。臨時建築物應按規定要求搭建,保證建築物自身安全。

第九章 臨時用電安全防護

第壹條 施工現場臨電必須按照頒《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技術規範》(JGJ46-88)要求,編制臨時用電施工組織設計,建立相關的管理文件和檔案資料。第二條

總包單位與分包單立臨電管理協議,明確各方相關責任。分包單位必須遵守現場管理文件的約定,總包單位必須按照規定落實對分包單位的有電設施和日常施工的監督管理。

第三條 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工程必須由電氣工程技術人員負責管理,明確職責,並建立電工值班室和配電室,確定電氣維修和值班人員。現場各類配電箱和開關箱必須確定檢修和維護責任人。

第四條 臨時用電配電線路必須按規範架整齊,架空線路必須采用絕緣導線,不得采用塑膠軟線。電纜線路必須按規定沿附著物敷設或采用埋地方式敷設,不得沿地面明敷設。

第五條 各類施工活動應與內、外電線路保持安全距離,達不到規範規定的最小安全距離時,必須采用可靠的防護和監護措施。

第六條 配電系統必須實行分級配電。各級配電箱、開關箱的箱體安裝和內部設置必須符合有關規定,箱內電器必須可靠完好,其選型、定值要符合規定,開關電器應標明用途,並在電箱正面內繪有接線圖。

第七條 各類配電箱、開關箱外觀應完整、牢固、防雨、防塵,箱體應塗安全色標,統壹編號,箱內無雜物。停止使用配電箱應切斷電源,箱門上鎖。固定式配電箱應設圍欄,並有防雨防砸措施。

第八條 獨立的配電系統必須按部頒規範采用三相五線制的接零保護系統,非獨立系統可根據現場實際情況采取相應的接零或接地保護方式。各種電氣設備和電力施工機械的金屬外殼、金屬支架和底座必須按規定采取可靠的接零或接地保護。

第九條 在采用接零或接地的保護方式同時,必須逐級設置漏電保護裝置,實行分級保護,形成完整的保護系統。漏電保護裝置的選擇應符合規定。

第十條 現場金屬架構物(照明燈架、、垂直提升裝置、超高腳手架)和各種高大設施必須按規定裝設避雷裝置。

第十壹條 手執電動工具的使用,依據國家標準的有關規定采用II類、III類絕緣型的手持電動工具。工具的絕緣狀態、電源線、插頭與插座應完好無損,電源線不得任意接長或調換,維修和檢查應由專業人員負責。

第十二條 壹般玚所采用武之地220伏電源照明的必須按規定布線和裝設燈具,並在電源壹側加裝漏電保護器。特殊場所必須按國家標準規定使用安全電壓照明器,

第十三條 施工現場的辦公區和生活區應根據用途按規定安裝照明電具和使用用電器具。食堂的照明和炊事機具必須安裝漏電保護器,現場凡有人員經過和施工活動場所,必須提供足夠的照明,。

第十四條 使用行燈和低壓照明燈具,其電源電壓不應超過36伏,行燈燈與手柄應堅固、絕緣良好,電源線應使用橡套電纜線,不得使用塑絞線。行燈和低壓燈的變壓器應裝設在電箱內,符合戶外電氣安裝要求。

第十五條 現場使用移動式碘鎢燈照,必須采用密閉式防土雨燈具。碘鎢燈的金屬燈具和金屬支架應良好接零保護,金屬架桿手執部位采取絕緣措施。電源線使用護套電纜線,電源側裝設漏電保護器。

第十六條 使用電焊機應單獨設開關,電焊機外殼應做接零或接地保護。壹次線長度應小於5米,二次接線長度應小於30米。電焊機兩側接線應壓接牢固,並安裝可靠防護罩。電焊把線應雙線到位,不得借用金屬管道、金屬腳手架、軌道及結構鋼筋做回路地線。電焊把線應使用專用橡套多股;軟銅電纜線,線路應絕緣良好無破損、裸露。電焊機裝設應采取、防浸、防雨、防砸措施,交流電焊機要裝設專用防觸電保護裝置。

第十七條 施工現場臨時用電設施和器材必須使用正格廠家的合格產品,嚴禁使用假冒偽劣等不合格產品。安全電氣產品必須經過國家級專業檢測機構認證。

第十八條 檢修各類配電箱、開關箱,電器設備和電力施工機具時,必須切斷電源,拆除電氣連接並懸掛警示標牌。試車和調試時應確定操作程序和設立專人監護。

第十章 施工機械安全防護

第壹條 施工現場使用的機械設備(包括自有、租憑設備)必須實行安裝、使用全程管理。

第二條 施工現場要為機械作業提供道路、水電、臨時機棚或停機場地等必需的條件,確保使用安全

第三條 機械設備操作應保證專機專人持證上崗,嚴格落實崗位責任制,並嚴格執行清潔、潤滑、緊固、調整、防腐的“十字作業法”。

第四條 施工現玚的起重吊裝必須由專業隊伍進,信號指揮人員必須持證上崗。起重吊裝作業前應根據施工組織設計要求,劃定施工作業區域,設置醒目的警示標誌和專職的監護人員。起重回轉半徑與高壓電線必須保持安全距離。

第五條 現場構件應有專人負責,合理存放,並在施工組織設計中明確吊裝方法,起重機械及信號人員應熟知和遵守設備性能及施工組織設計中吊裝方法的全部內容。多機擡吊時單機負載不得超過該機額定起重量的80%。

第六條 因場地環境影響塔式起重機易裝難拆的現場,安裝拆除方案必須同時制定。

第七條 塔式起重機路基和軌道的鋪設及起重機的安裝必須符合國家標準及原廠使用規定,並辦理驗收手續。經檢驗合格後,方可使用。使用中定期進行檢測。

第八條 塔式起重機的安全裝置(四限位、兩保險)必須齊全、靈敏可靠。

第九條 群塔作業方案中,應保證處於低位的塔式起重機臂架端部與相鄰塔式起重機塔身之間至少有2米的距離。配備固定的信號指揮和相對固定的掛鉤人員。

第十條 塔式起重機吊裝作業時,必須嚴格遵守施工組織設計和安全技術交底中的要求,吊物嚴禁超出施工現場的範圍,六級以上強風必須停止吊裝作業。

第十壹條 外用電梯的基礎做法、安裝和使用必須符合規定,安裝與拆除必須具有相應資質的企業進行,認真執行安全技術交底及安裝士藝要求。如遇特殊情況(附墻距離需做調整等)應有機務、技術部門制定方案。經總工師審批後實施。

第十二條 外用電梯的制裝置、上下級限限位、門聯鎖裝置必須齊全、靈敏、有效。限速器應符合規定要求,並安裝完成後進行吊籠的防墜落試驗。

第十三條 外用電梯司機必須持證上崗,熟悉設備結構、原理、操作規程等,班前必須堅持例行保養。設備接通電源後,司機不得離開操作崗位,監督運載物料時做到均衡分布,防止傾翻和外漏墜落。

第十四條 施工現場式起重機、外用電梯、電動吊籃等機械設備必須有市建委頒發的統壹編號;安裝單位必須具備資質,作業人員持有持種作業操作業證。同壹臺設備的安裝和頂升、錨固必須由同壹單位完成。安裝完畢後填寫驗收表,數據必須量化,驗收合格後方可使用。

第十五條 施工現場機械設備安全防護裝置必須保證齊全、靈敏、可靠。

第十六條 施工現場的木工、鋼筋、混凝土、卷揚機械、空氣壓縮機必須搭設防砸、防雨的操作業棚

第十七條 各種機械設備要有安裝驗收手續,並在明顯部位懸掛安全操作業規程及設備負責人的標牌。

第十八條 認真執行機械設備的交接班制度,並做好交接班記錄。

第十九條 施工現場機械嚴禁超載和帶病運行,運行中禁止維修保養;操作人員離機或作業中停電時,必須切斷電源。

第二十條 蛙式打夯機必須使用單向開關,操作扶手要采取絕緣措施。

第二十壹條蛙式打夯機必須兩人操作。操作人員必須戴絕緣手套和穿絕緣鞋。嚴禁在夯機運轉時清除積士。夯機用後應切斷電源,遮蓋防雨布,並將機座墊高停放。

第二十二條固定卷揚機身必須設牢固地錨。傳動部分必須安裝防護罩,導向滑輪不得使用開口拉板式滑輪。

第二十三條操作人員離開卷揚機或作業中停電時,應切斷電源,將吊籠降至地面。

第二十四條攪拌機使用前必須支撐牢固,不得用輪輪胎代替支撐。移動時,必須先切斷電源,啟動裝置、離合器、制動器、保險鏈、防護罩應齊全完好,使用安全可靠。攪拌機停止使用時,應將料升起,且必須掛好上料鬥的保險鏈。料鬥的鋼絲繩達到報廢標準時必須及時更換,維修、保養、清理時必須切斷電源,設專人監護。

第二十五條圓鋸的鋸盤及傳動部位安裝防護罩,並設置保險檔、分料器。凡長度小於50厘米,厚度大於鋸盤半徑的木料,嚴禁使用圓鋸。破料鋸與橫截鋸不得混用。

第二十六條砂輪機應使用單向開關,砂輪必須裝設不小於180度的防護罩和牢固可調整的工作托架。嚴禁使用不圓、有裂紋和磨損剩余部分不足不出戶25毫米的砂輪

第二十七條平面刨、手壓刨安全防護裝置必須齊全有效。

第二十八條吊索具必須使用合格產品。

第二十九條鋼絲繩應根據用途保證足夠的安全系數。凡表面磨損、磨蝕、斷絲超過標準的,或打死彎、斷股、油芯外露的不得使用。

第三十條吊鉤除正確使用外。應用防止脫鉤的保險裝置。

第三十壹條卡環在使用時,應保證銷軸和環底受力。吊運大模板、大灰鬥、混凝土鬥和制墻板等大件時,必須使用卡環,

第三十二條進入施工現場的車輛必須有專人指揮。

第三十三條嚴格執行“十不吊”的原則。

第十壹章 壹般要求

第壹條 工程安全管理必須堅持“安全第壹、預防為主”的方針,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

第二條 對施工人員必須進行安全生產教育。

第三條 進入現場員必須使用符合國家、行業標準的勞動保護用品。

第四條 從事電氣焊、剔鑿、磨削等作業人員應使用面罩、防目鏡。

第五條 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持證上崗,並配備安全防護用品。

第十二章資料管理

第壹條 總包與分包的管理協議書。

第二條 項目部安全生產管理體系及責任制。

第三條 基礎、結構、裝修階段的各種安全措施及安全交底;模板工程施工組織設計及審批;高大、異型腳手架設計方案、審批及驗收;各類腳手架的驗收手續;施工單位保護地下管線的措施。

第四條 各類安全防護設施的驗收記錄;

第五條 防護用品合格證及檢測資料。

第六條 臨時用電施工組織設計、變更資料及審批手續;電氣安全技術交底。

第七條 臨時用電驗收記錄;電氣設備測試、調試記錄;接地電阻搖測記錄;電工值班、維修記錄。

第八條 臨時用電器材產品認證、出廠合格證.

第九條 機械設備平面圖.

第十條 機械租賃合同(包括資質復印件)及安全管理協議書;機械安(拆)裝合同(包括資質復印件).

第十壹條 總包單位與機械出租單位***同對塔機組人員和吊裝人員的安全技術交底;塔式起重機安裝(包括路基軌道鋪裝)、頂升、錨固等交底和驗收記錄表;外用電梯安裝、驗收記錄表(包括基礎交底驗收);電動吊籃、驗收記錄表。

第十二條 起重吊裝工程的方案、合同;

第十三條 施工人員安全教育記錄。特種作業人員名冊及崗位證書;機械操作人員、起重吊裝有員名冊及操作證書。

第十四條 各類安全檢查記錄(月檢、日檢),隱患通知、整改措施,以及違章登記、罰款記錄。

第十三章 附則

第壹條 本標準未包括的內容應執行其他相關法規、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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