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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立功的認定司法解釋

在我國刑法中,對於符合減刑條件的已經被判刑的犯罪嫌疑人,有立功表現的情形,是可以提出減刑緩刑申請的。

壹、立功的認定司法解釋是什麽

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1998年4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972次會議通過,1998年5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自1998年5月9日起施行。)法釋(1998)8號;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職務犯罪案件認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節若幹問題的意見法發〔2009〕13號2009年3月12日;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處理自首和立功若幹具體問題的意見2010年12月28日公布。

法律依據:《刑事訴訟司法解釋》第五百四十八條

本解釋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9月2日公布的《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幹問題的解釋》同時廢止;最高人民法院以前發布的司法解釋和規範性文件,與本解釋不壹致的,以本解釋為準。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行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行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已於2012年5月1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47次會議、2012年8月21日由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壹屆檢察委員會第77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二、如何認定為有立功表現或重大立功表現

在司法實踐中,如何認定犯罪分子有立功表現或者重大立功表現,《刑法》第六十八條第壹款規定:犯罪分子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查證屬實的,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現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刑法》第七十八條第壹款規定: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壹的,應當減刑:

1、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

2、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3、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

4、在日常生產、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5、在抗禦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

6、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刑法》關於如何認定犯罪分子立功表現和重大立功表現規定的過於原則,缺乏可操作性,為更好地指導司法實踐中統壹掌握立功表現和重大立功表現的認定,避免隨意性,增加執法公正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法釋〔2012〕2號(以下簡稱《關於辦理減刑、假釋案件規定》)對《刑法》規定的壹般立功表現、重大立功表現進行了細化,同時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立功的表現形式更加多樣化,《關於辦理減刑、假釋案件規定》對立功表現和重大立功表現的內容予以完善,詳細列舉了立功表現和重大立功表現的種種具體表現形式。

《關於辦理減刑、假釋案件規定》第三條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有立功表現:

1、阻止他人實施犯罪活動的;

2、檢舉、揭發監獄內外犯罪活動,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線索,經查證屬實的;

3、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

4、在生產、科研中進行技術革新,成績突出的;

5、在搶險救災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現突出的;

6、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貢獻的。

第四條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有重大立功表現:

1、阻止他人實施重大犯罪活動的;

2、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3、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

4、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

5、在日常生產、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6、在抗禦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特別突出表現的;

7、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通過對比不難發現,《關於辦理減刑、假釋案件規定》增加了六種立功表現的情形,增加了壹種重大立功表現的情形即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關於辦理減刑、假釋案件規定》做出這樣的規定,便於司法實踐中法律的統壹實施,可以準確的判斷種種立功行為,限制法官過大的自由裁量權,維護法制的統壹。

立功作為壹項刑罰獎勵制度,其目的是鼓勵犯罪分子積極參與社會正義,積極尋求社會諒解,立功與其他刑法條文壹起,在規定了哪些行為應該受到怎樣的刑罰的同時,指出了壹條怎樣減輕處罰、獲得社會諒解的贖罪之路,積極爭取立功的機會,早日回歸社會。因此在司法實務中,要從立法原意出發,結合社會實際,積極探索解決立功認定過程中的實際操作性問題,恰當的適用立功條款,引導犯罪分子回歸道德、法律規範之中,同時形成揭露犯罪、發現犯罪、追究犯罪的良好風氣,讓罪犯直觀的看到善惡獎懲的因果關系,從而建立壹個遵紀守法、承擔責任、崇尚正義的良好社會秩序。

認定立功的材料包含哪些

人民法院審查的立功證據材料,壹般應包括被告人檢舉揭發材料及證明其來源的材料、司法機關的調查核實材料、被檢舉揭發人的供述等。被檢舉揭發案件已立案、偵破,被檢舉揭發人被采取強制措施、公訴或者審判的,還應審查相關的法律文書。證據材料應加蓋接收被告人檢舉揭發材料的單位的印章,並有接收人員簽名。

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證明被告人自首、立功的材料不規範、不全面的,應當由檢察機關、偵查機關予以完善或者提供補充材料。

上述證據材料在被告人被指控的犯罪壹、二審審理時已形成的,應當經庭審質證。

綜上所述,我們可以了解到司法警察立功資料申請通過,壹般是可以被批準減刑的。但是減刑量不會幅度過大,是有限制的,以法律條件下為前提。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七十八條第壹款規定: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壹的,應當減刑:

1、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

2、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3、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

4、在日常生產、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5、在抗禦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

6、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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