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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通祥的合同詐騙《逃跑十余年他終獲無罪》

北京晚報、鳳凰網報道:《欠債不還跑路 清網行動落網,逃跑十余年他終獲無罪 》

2013年12月,法院判決:吳玉民無罪!

檢察院起訴書指控漯河石化集團高新區石油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吳玉民詐騙撫順市某公司總價款為738307.50元”。法院采納了謝通祥律師的辯護觀點直接判決吳玉民無罪。

謝通祥在詳細看了案卷並了解案情後認為吳是無罪的,他的辯護詞中,向法院提出了28點無罪意見。

謝通祥主要觀點是:本案實際上屬於經濟糾紛,不屬於合同詐騙罪,甚至連民事上的合同欺詐行為都不構成。

無罪釋放:

2013年12月4日法院作出判決。法院認為,吳玉民代表石油公司與簽訂合同,並未采取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手段。從合同的履行情況看,吳玉民在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後,因油品質量問題無法履行合同,雙方又簽訂了補充協議,並付給同進公司10萬元貨款,後因其做其他生意被騙,在客觀上導致無法履行合同約定的剩余錢款。由此可見,雖然石油公司未能全部履行合同給付貨款,吳玉民還變更身份證信息在他處隱匿,但由此認定吳玉民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故意,顯然證據不足。

此外,吳玉民是以石油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簽的合同,後來給付徐某的柴油也是抵扣石油公司所欠債務,均不是個人行為。所以,關於吳玉民及其辯護人謝通祥律師提出的“不構成合同詐騙罪”的辯解,法院予以采納。綜上所述,法院判決吳玉民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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