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經濟學角度來看,這種模式的重點在於解決“政資分離”、“政企分離”這兩個分離。三個層次當中,第壹層次是履行出資人機構,行使出資人代表職責,主要是明晰出資人代表形象,將國家所有權職能與社會公***管理職能相分離,即所謂的“政資分離”;第二層次是在《公司法》中被稱作“國家授權的投資機構”,在這壹層次裏,主要解決 “政企分離”;第三層次是國有資本獨資、控股參股企業,主要從事實體經營。在這壹層次裏,國有資本參與企業與其他企業並無本質區別。國有資本可以參與其中經營,也可轉讓股權退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