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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實施《農業保險條例》辦法

第壹條 為了規範農業保險和涉農保險活動,保護保險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農業保險和涉農保險事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和國保險法》《農業保險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農業保險和涉農保險活動及其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的農業保險,是指保險公司和依法設立的互助保險等保險組織,對被保險人在種植業、林業、畜牧業和漁業生產(以下統稱農業生產)中因保險標的遭受約定的自然災害、意外事故、疫病、疾病等保險事故所造成的財產損失,根據保險合同約定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的保險活動。

本辦法所稱的涉農保險,是指除農業保險以外,保險公司和依法設立的互助保險等保險組織為農業生產經營組織、農民在農業生產經營和生活中提供風險保障的保險,包括農房、農機具、漁船、農產品運輸等財產保險,農產品質量安全責任保險和保證保險,涉農貸款信用保證保險,以及涉及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從業人員的生命、身體等方面的短期意外傷害保險。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壹領導、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內農業保險和涉農保險工作。財政給予農業保險和涉農保險的保險費補貼資金應當納入本級人民政府年度財政預算。

省人民政府依據《農業保險條例》規定,引導保險公司組成***保體等方式開展農業保險或者涉農保險業務。***保體按照***同約定的章程享受權利、承擔義務。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組織引導農業生產經營組織、農民投保農業保險和涉農保險,支持農業保險和涉農保險基層服務體系建設,配合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以及保險公司、保險公司組成的***保體和互助保險等保險組織(以下統稱保險機構)協調處理保險糾紛。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的農業保險和涉農保險協調工作部門(以下簡稱農險協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業保險和涉農保險的綜合管理工作。

財政、農業、林業、漁業和民政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農業保險和涉農保險推進、管理的相關工作。

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對農業保險和涉農保險業務依法實施監督管理。第五條 農業保險和涉農保險實行政府引導、市場運作、自主自願和協同推進的原則。

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強迫或者限制農業生產經營組織、農民參加保險機構提供的農業保險和涉農保險。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采取有關政策措施,支持保險機構創新農業保險和涉農保險產品,逐步擴大保險覆蓋面,提高保險保障程度。

鼓勵保險機構發展多種形式的農業保險和涉農保險;鼓勵保險機構和商業銀行合作,開展農業和涉農貸款保證保險、信用保險、保單質押等業務;鼓勵金融機構對投保農業保險和涉農保險的農業生產經營組織、農民加大信貸支持力度。

保險機構經營農業保險和涉農保險業務依法享受稅收優惠政策。互助保險組織在財政補助、信貸支持和土地使用等方面享受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相應政策。第七條 農業、林業、漁業等有關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研究提出互助保險的保險費財政補貼範圍和標準的意見,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

農險協調部門會同同級財政、農業、林業、漁業等有關部門研究提出互助保險以外的農業保險和涉農保險的保險費財政補貼範圍和標準的意見,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第八條 農業、林業、漁業、水利、民政、氣象等有關部門、機構應當建立防災減災工作機制,加強協調配合,指導農業生產經營組織、農民做好防災減災工作。

農業生產經營組織、農民應當按照保險合同約定,落實防災減災措施,避免或者減少因災害發生所造成的損失。第九條 農險協調部門會同同級財政、農業、林業、漁業、水利、氣象、國土資源、民政和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等單位,建立農業保險和涉農保險相關信息的***享機制。第十條 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村民委員會可以作為農業保險和涉農保險的投保人。

投保人與保險機構應當依法簽訂保險合同,明確各自的權利與義務。第十壹條 訂立農業保險和涉農保險合同,保險機構應當向投保人詳細說明保險合同的條款內容。

村民委員會為農民投保或者農業生產經營組織為從業人員投保的,保險機構在訂立保險合同時應當制定分戶投保清單,詳細列明被保險人及保險標的信息,並由被保險人簽字確認後在該村或者該農業生產經營組織範圍內予以公示。

保險機構和投保人應當確保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具有可保利益,不得虛構保險標的和虛報參保數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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