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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如何填写?

企业告知修复亏损明细表填写方法如下:

1、第1列“本年度”填报公历年度。纳税人应首先填报第11行“本年度”对应的公历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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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第2列“当年境内收入额”第11行填报本年度表F200第12-13行金额;

3、第3列“分立转出的亏损额”填报本年度企业分立按照企业重组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转出的符合条件的亏损额;

4、第4列“合并、分立转入的亏损额-可弥补年限5年”填报企业符合企业重组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因合并或分立转入的不超过5年亏损弥补年限规定的亏损额;

5、第5列“合并、分立转入的亏损”额-可弥补年限10年”填报企业符合企业重组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因合并入或分立本年度转的不超过10年亏损补偿年限规定的亏损额;

6、第6条列“弥补亏损企业类型”纳税人根据不同年度情况从《弥补亏损企业类型代码表》中选择相应的代码填入本项;

7.、第7列“上年及本”年结转的可弥补亏损额”第1行至第10行填报由上年结转至本年度(申报期年度)可用于本年度(申报期年度)及以后年度弥补的当年度亏损额;

8、第8个“年初待弥补的亏损额”填报在本年度(申报期年度)之前列额弥补亏损,当年度尚未被弥补的亏损额,亏损额以负数表示,相当于第3列4列5列7列的;

9、第9列“用本年度收入弥补的以前年度收入弥补-使用国内收入补充”第1行至第10行;

10、第10列“用本年度营收补额的;

11.第11列“当年可结转以后年度营收补额”第2行至第11行,填报各年度未弥补完毕的且按照有关规定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弥补额。

《中华人民***和国家企业所得税法》

第一条二条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本法所称居民企业,是指应当在中国境内设立,或者按照外国(地区)法律设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

本法所称非居民企业,是指外国(地区)法律设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的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设立机构的。第三条居民企业应当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所得的企业缴纳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其所设机构、场所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追究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将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追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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