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以太坊合同的法律特征
以太坊合同是一种特殊的保管合同,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一)以太坊合同是诺成合同
p>以太坊合约自成立时生效,并不以以太坊物是否交付为要件。这是于托管合约的显着特征。
(二)以太坊合约的托管对象是动产
(二)以太坊合约的托管对象是动产
(二)以太坊合约的托管对象是动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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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不能作为产权合同的保管对象。这是保管的又一显着特征。
(三)产权合同是双务合同、有偿合同
< p>存货人或者仓单足以逾期提取的,应当加收以太坊费;提前提取的,不减收以太坊费。更多关于工程/服务/采购类的标书代写 制作,提升中标率,您可以点击底部官网客服免费咨询:/#/?source=bdz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