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资金管理是社会主义国家对国营企业资金来源和资金使用进行计划、控制、监督、考核等项工作的总称、资金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营运人员资金管理,关于利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进展公告。
适用法律:《中华人民***和国会计法》
第九条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写会计凭证,登记会计帐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任何单位不得以涉及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
第十一条下列经济业务事项,须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结算:
(一)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
(二)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
(三)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
(四)、资金的增减;
(五)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
(六)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
(七)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十二条会计报表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单位,可以选择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编报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第十三条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数据,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报表的,其软件生成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数据,也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仿制、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及其他会计数据,不得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表。
第二十五条 公司、企业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确认、计量和记录资产、股权、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成本和利润。
第二条 公司、企业进行会计核算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随意变更资产、股权、所有者权益的标准确认或者计量方法,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资产、股权、所有者权益;
(二)虚列或者隐瞒收入,推迟或者提前确认收入;
(三)随意改变费用、成本的确认标准或者计量方法,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费用、成本;
(四)随意调整利润的计算、分配方法,编造预期利润或者隐瞒利润;
(五)违反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