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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打假人是什麽意思?

職業打假人是什麽意思?

職業打假人是什麽意思?“打假”,顧名思義,就是打擊制假售假,打擊假冒偽劣商品的行為。打假不等於“瞎打”,要遵循正當、必要、合理、合法的原則。職業打假人是什麽意思?

做壹個職業打假人意味著什麽?1說到“打假”,我們老百姓的眼裏都是官方組織的打假活動。比如每年的3.15國際消費者權益日,3.15晚會上呈現的各種假冒偽劣產品都被國家舉報,打假保護消費者權益。可以說是國民最沮喪的壹天。不知道這次打假成功的背後還有壹個看不見的助手——職業打假人。他們長期在消費者壹線秘密調查,發現舉報為相關部門提供準確信息。正因如此,鷹盾追債理論今天就帶妳揭開他們神秘的面紗:告訴妳什麽叫做“職業打假人”,為妳揭秘他們不為人知的壹面。

職業打假人簡介

職業打假人是指壹種新的隱性職業。他們主要以賺錢為目的。他們利用商品過期、假貨、商品有漏洞的問題,故意大量購買。最後,他們通過打假要求商家賠償財產。近幾年被企業調查,發現了假貨。然後他們會追根溯源找到制假窩點進行取證,配合工商部門進行突擊檢查。

我認識壹個職業打假人。據他介紹,職業打假人因為行業的特殊性,長期處於半隱形狀態,出行時總是帶著墨鏡。越常見越安全,因為他們的工作性質往往是觸及對方的核心利益,存在壹定的報復行為,所以也屬於高危職業。

職業打假人買到假貨後,50%以上會和商家私下結算。如果他們不想私下解決,就向工商舉報,或者向法院提起訴訟。在北京上海等壹線城市,每年都有上百起訴訟。出於自身安全考慮,很多都沒有以自己的名義被起訴。客觀來說,只有賠錢才能觸動商家的利益,促使他們

商家:“他們是借機敲詐。”

對於被舉報的商家來說,這些“職業打假人”讓他們感到頭疼。北京、上海壹些著名購物中心的負責人也評價說,這些職業打假人通常在買到問題商品後,會先給商場打電話詢問“隱私”。“其實就是要錢平息這場風波。”

職業打假人要求“和解”時,往往會提出高出商品價格數倍的索賠金額,有時還會拋出“曝光媒體”“訴諸法律不會有好影響”等威脅性語言。出於商業信譽的考慮,如果商品確實存在瑕疵,商場又不願意打官司,很多商家通常會選擇“和解”。“他們是借機敲詐,而且是以此為生的職業。

法律認定

我們知道,《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是根據高法出臺的,明確了“明知是假貨而買”是可以受到法律保護的;網購消費者可以向網絡平臺主張權利等問題。該規定同樣適用於化妝品和保健品領域,自14年3月起實施。

讀後評價

由於職業打假人職業的特殊性,他們也屬於擦邊球的類型。社會上給予職業打假人的評價褒貶不壹,更多的消費者把他們視為真正站在普通人利益上,維護消費者權益的英雄。

然而,他們中的壹些人認為他們只是為自己謀利。職業打假人純粹是為了賺錢。商家給錢就閉嘴。他們的假貨越多,賺的錢就越多。他們希望假貨越多越好。他們不會告訴群眾,也不想讓群眾知道哪裏有假貨,如何識別和防範。

其實我們認為“職業打假”本身就是壹把“雙刃劍”。壹方面,它們可以限制和遏制假冒偽劣行為,但也可能產生壹些道德風險、安全風險和市場秩序問題。

尤其在食品安全方面,壹些假冒、過期、違法的商品進入普通人的口中,危害可想而知。假冒偽劣商品是觸及我們老百姓安全的行為。我們應該給予職業打假人更多的理解,讓更多的職業打假人參與到維護我們老百姓的核心利益中來,真正讓那些假貨和過期產品無處藏身。

職業打假人是什麽意思?2職業打假人按照國家法律索賠的,不構成敲詐勒索。

“打假”,顧名思義,就是打擊制假售假,打擊假冒偽劣商品的行為。有政府打假,有企業打假,有消費者打假,甚至還有職業打假人。但無論什麽形式的打假,都要以合法為前提,尤其是民間打假。現在有壹種惡意打假行為,是違法的,不同於職業打假。主要表現為使用更換銷售者產品、帶假貨等非法手段,對受害人進行恐嚇、威脅或要挾,以達到敲詐勒索、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目的。雖然職業打假人也是明知假貨而買假貨,然後向賣家索賠,但並不違反相關法律法規,其索賠也是依據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的。而惡意打假是以買到假貨為由,用假貨代替真貨或者帶假貨迫使店家支付高額賠償,是違法的,情節嚴重,構成犯罪行為,應當受到法律追究。

所以,如果職業打假人采取法律手段打擊假貨,不構成敲詐勒索。

近年來,由於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食品安全法對懲罰性賠償的宣傳力度加大,全國各地湧現出壹大批“職業打假人”,導致法院審理的類似案件大量出現。在審理“職業打假人”提起的訴訟案件中,有的法院表示支持,有的則不支持這樣的賠償,以減少類似案件的受理。但徐聞縣人民法院將原告“職業打假人”移送公安機關刑事立案的情況並不多見。陳智強的行為是否涉嫌敲詐勒索?職業打假的犯罪邊界和法律紅線在哪裏?

“打假不是說‘瞎打’。應遵循正當性、必要性、合理性、合法性原則。什麽是瞎拼?即起訴理由不成立。比如某非食品產品按照《食品安全法》索賠,國內產品要求進口產品的文件,這就是瞎拼。但是,即使是瞎打,是否構成敲詐勒索也是有爭議的。”“中國職業打假第壹人”王海認為,從底層邏輯來看,這涉及到打假人是否存在故意行為。在明知訴因不成立的情況下,利用商家怕麻煩的心理,向對方勒索壹筆錢,涉嫌敲詐勒索;如果造假者對業務不太了解,沒有刻意“打擊”,只有少量的這種行為,就不應該認定為敲詐勒索。

職業打假人是什麽意思?3職業打假人向生產經營者索要巨額賠償是否違法?監管部門是否有義務提醒商家履行法律責任,以避免被“仿冒”的風險?近日,九江發生的壹起“職業打假人”事件再次引發了相關問題的討論。

目前在立法層面,預計2016年底出臺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條例》仍“久拖難出”。有學者指出,這可能與《條例(送審稿)》將“職業打假人”排除在外引發巨大爭議有關。專家認為,在約束“職業打假人”的同時,也要正視他們在凈化市場環境方面的積極作用,建議完善相關法律法規,引導其走上法制化軌道,形成* * *合力。

“職業打假人”的合法性再次引發爭議

最近因為壹篇報道,“職業打假人”再次引起關註。

3月26日,九江市濂溪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火車站分局接到投訴。記者堅稱過期食品是在超市買的,但超市表示不存在。鑒於雙方均無進壹步證據證明過期食品的所有權,超市最終通過調解賠償記者1000元。

熟料,舉報人又拿出壹瓶過期食品,說是在另壹家超市買的。執法人員意識到,舉報人可能是“職業舉報者”,過期紅豆腐的來源也很可疑。他們立即駁回了舉報人的投訴,並告訴他,他的行為涉嫌違反法律。

事實上,自2016,官網國家工商總局公布《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條例(送審稿)》,明確了“消費撤銷”的適用對象,擬規定“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以營利為目的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行為不適用本條例”以來,“職業打假人”的合法性再次受到質疑。

國家工商總局表示,從法律角度看,“職業打假人”的主觀目的是通過高額索賠獲利,而非生活費,不應適用《消法》中的欺詐懲罰性賠償。

在天津濱海新區,孫等人以打假為名專門購買無中文標識的進口商品,向商家施壓要求賠償,最終被當地檢察機關以涉嫌敲詐勒索罪批準逮捕。

是否涉嫌違法?

“職業打假人壹直是壹個有爭議的職業。有人對他們嗤之以鼻,有人拍手稱快。”江西師範大學法律碩士教育中心主任、教授嚴三忠表示,只要“職業打假人”在打假活動中能夠守住道德和法律底線,就沒必要以此為職業,他們的行為對維護市場秩序、擴大消費者權益能起到壹定的積極作用;但如果造假者惡意造假,以違法為代價獲取利益,那麽他的行為就涉嫌違法,應該受到法律的制裁。

在他看來,“職業打假人”雖然知道買假貨,但並不違反相關法律法規,其索賠也是按照法律法規進行的。法律雖然沒有明確認定“職業打假人”的身份,但也沒有規定禁止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買到假貨。本著“法無禁止即可為”的精神,職業打假人的行為並沒有越界。

江西東鴻律師事務所律師劉東強認為,“職業打假人”壹般是指以賺錢為目的,故意購買有缺陷的商品或服務,並向商家要求賠償的人。由於“職業打假人”並不具備以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為生的屬性,不具備消費者享有的權利,因此其要求商家高額賠償的行為涉嫌違法違規。

就江西而言,江西省實施辦法規定“消費者是指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個人和單位”。

北京律師事務所主任、中國傳媒大學兼職教授王指出,雖然逐步限制“職業打假人”的營利性打假行為已成為當前司法領域的趨勢,但相關市場監管部門應具體應對,在食品、藥品等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消費者敏感領域,應註重對“職業打假人”的回應。

“從《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食品安全法》的相關規定來看,雖然‘職業打假人’處於法律法規的邊緣,但如果沒有證據證明其有違法行為,壹般不宜認為其涉嫌違法。”資深律師、浙江京衡律師事務所法學博士李迎春提到,“職業打假人”打假動機可能不純。雖然相關法院的判決中有壹些限制“職業打假”的案例,但也有非常嚴格的限制,“職業打假人”的行為並不直接認定為違法。

《新法制報》記者註意到,最高法曾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法釋[2065 438+03]28號)第三條中明確規定:“發生食品藥品質量糾紛的,買受人向生產者、銷售者主張權利。生產者、銷售者以購買者明知有質量問題仍購買食品、藥品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017年5月,最高法辦公廳對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辦公廳發出的十二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第5990號提案(執法函2017181號)作出答復,肯定了職業打假人增強消費者權益的意識,但也指出,“現階段,職業打假人,”目前越來越多他們的動機不是凈化市場,而是利用懲罰性賠償為自己謀利或者借機向商家勒索錢財。更何況壹個產品勝訴了,獲得了賠償,然後為了再次盈利而購買。上述行為嚴重違背誠信原則,無視司法權威,浪費司法資源。我們不支持這種以惡制惡、飲鴆止渴的治理模式。"

和解之後,監管部門還要“查壹查有沒有欺詐”

本案中,雖然超市通過調解賠償了舉報人1000元,但由於無法證明過期食品的所有權,監管部門並未對商家進行相應的行政處罰。

值得思考的是,如果假貨權屬確定,但生產經營者私下與“職業打假人”達成和解協議,監管部門是否應該進行行政處罰?

“生產經營者與‘職業打假人’達成的私下和解協議解決了民事問題,但不能免除生產經營者的行政違法責任。”王對評論道。

李迎春也同意這種說法。他認為,市場監管部門的職責是維護良好的市場秩序,對銷售不符合法律法規的商品要依法查處。生產者、經營者、打假者之間的和解,並沒有改變生產者、經營者違反市場秩序的本質。

“職業打假人的出現反證了市場上的壹些亂象。”嚴三忠提到,真正職業打假的主角還應該是監管部門。監管部門可以拓寬監管渠道,運用現代技術手段,加強對生產經營者產品質量的監管,加大對生產經營者成本價銷售偽劣產品的處罰力度,提高違法成本,確保“有假貨”,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據了解,4月18日,國家市場監管總局濂溪區火車站分局組織轄區內火車站周邊個體工商戶進行集體行政約談,向個體工商戶介紹了火車站周邊職業打假人日益活躍的現象,也普及了識別“職業打假人”特征的常識。

“監管部門首先應該對‘職業打假人’的舉報持積極態度,積極受理,依法處置。但對於他們再次獲得高額賠償時的違法違規行為,確實應該從其非法目的上進行宣傳和阻止。”劉東強說。

不過,王也建議,應該從公眾利益最大化的角度來引導“職業打假人”,讓他們發揮協同治理的作用。

打假路在何方?

壹方面,對職業打假主張懲罰性賠償被認為違背了誠實信用原則,損害了社會信用體系;另壹方面,職業打假確實大大打擊了制假行為,對凈化市場環境相當有利。困局之下,職業打假之路該何去何從?

“這主要是法律漏洞等原因造成的。需要完善的是相關法律。”嚴三忠說。

值得壹提的是,預計2016年底出臺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條例》依然“久拖不決”。有學者指出,這可能與《條例(送審稿)》將“職業打假人”排除在外引發巨大爭議有關。

嚴三忠認為,法律應該保護遵守規則的“職業打假人”,約束不遵守規則的“職業打假人”。要理性看待“職業打假人”,同時疏通消費者維權渠道,降低消費者維權成本,讓消費者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做到“來了就打,打了就贏”,減少對“職業打假人”的依賴。

劉東強還指出,“職業打假人”的出現有其客觀原因,政府應積極運用、引導和規範相關法律法規,對合法打假人給予適當支持。通過各種方法凈化市場,讓生產者、經營者、消費者在健康的環境中和諧相處。

王也表示,對於真正買到假冒偽劣產品的“職業打假人”來說,也是壹種積極的力量,既能倒逼市場機制的凈化,也能督促監管部門更加積極有效地履行職責。因此,“職業打假人”這壹群體需要在法律框架內進行理性的引導、有效的規制和限制。

“‘職業打假人’問題確實是最高法院司法解釋面臨的現實困境。”李迎春分析,壹方面,現有法律法規鼓勵消費者打假維權;另壹方面,確實需要對壹些以打假為名謀取暴利的行為進行規範和處罰,但在執法實踐中如何判斷存在困難。根本問題是如何區分“職業打假人”和正常消費者,需要進壹步的法律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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