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因病每學期休假八周以上,仍不能正常到校學習的學生,可以申請休學。家長需持區縣醫療機構證明,經學校同意,開具休學證明。暫停期限壹般不超過壹年。連續休學不得超過兩年。
2.休學期滿後想復學的學生,應持原學校出具的休學證明和區縣醫療機構的證明向學校提出申請,經學校批準後方可復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