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頂崗實習管理條例》
根據教育部《中等職業學校學生實習管理規定》,學校原則上應安排學生在最後壹個學年實習。
學校安排實習。
學生應根據學校的安排參加實習。學生未完成教學和實習任務的,學校不得頒發畢業證書。
實習期不得超過壹年。
同時,學校要建立健全學生實習管理制度。完成教學計劃的三分之二後,學校可以安排學生實習,實習時間不得超過壹年。
學校沒有資格扣留畢業證。
只有按要求完成學業,學校才有資格扣留畢業證。
教育法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國家設立或者承認的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頒發學歷證書或者其他學業證書。
學生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四十三條規定,受教育者完成規定的學業,取得相應的學業證書、學位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