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學教育處分條例》界定了教育處分的範圍:學生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學校及其教師應當予以制止,並對其進行批評教育。必要時,可以實施教育懲罰:
①故意不完成教學任務要求或不服從教育管理的;
(二)擾亂課堂秩序和學校教育教學秩序的;
(3)吸煙、飲酒或違反學生守則的不當行為;
(四)實施危害自己或者他人身心健康的危險行為的;
(五)打罵同學、老師,欺淩同學或者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
⑥其他違反學校規章制度的行為。
在課堂教學和日常管理中,教師可以對輕微違反規章制度的學生實施以下教育處罰:
(1)點名批評;
(2)責令賠禮道歉,口頭或書面檢討;
③適當增加教學或班級公益任務;
(四)上課時間站在教室裏;
⑤課後教學;
⑥學校規章制度或班規、班規規定的其他適當措施。
教師可以在實施這些紀律措施後,以適當的方式通知學生家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