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吉林省為例,根據《吉林省普通中小學學籍管理規定(試行)》:
第十二條因轉學、休學、復學、復讀、升學、退學或其他原因改變學籍的,應當辦理學籍變更手續。原學號取消,不再啟用。
根據《廣東省義務教育學生學籍管理暫行辦法》:
第十九條學生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學校應取消其學籍:
(壹)義務教育已經完成(結業);
(二)已升學或轉學到其他學校的;
(3)已滿18周歲,不再在我校就讀;
(4)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或失蹤。
百度百科——吉林省普通中小學學籍管理規定(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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