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4號)
《蚌埠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蚌埠市城市建築垃圾管理辦法〉的決定》已經2019年2月4日第16屆市人民政府第30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長
2019 12 11日
蚌埠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蚌埠市城市建築垃圾管理辦法》的決定
為保證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在我市的實施,維護國家法制統壹,現決定對《蚌埠市城市建築垃圾管理辦法》作如下修改:
第二十四條修改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立建築垃圾消納場。”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蚌埠市建築垃圾管理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正,重新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