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條學生用餐應當先就餐後付費。
第二條學生夥食費由班主任於當月最後壹周收取。班主任應於次月10前將學生當月餐費支付至總務處,並於學期最後壹個月放假前結清。
第三條班主任在向學生收取餐費前,應當向學生或者家長說明餐費結算過程和結果。
第四條班主任在結算學生夥食時,應當扣除學生缺課天數,並向學生或者家長說明。
第五條班主任收
第壹條學生用餐應當先就餐後付費。
第二條學生夥食費由班主任於當月最後壹周收取。班主任應於次月10前將學生當月餐費支付至總務處,並於學期最後壹個月放假前結清。
第三條班主任在向學生收取餐費前,應當向學生或者家長說明餐費結算過程和結果。
第四條班主任在結算學生夥食時,應當扣除學生缺課天數,並向學生或者家長說明。
第五條班主任收取學生餐費時,可向學生出具憑證,結清餐費。證明內容為“學生××××已支付夥食費×××元×××元×××元×××元×××元×××元××元××元××元××元××元××元××元××元××元××元××元
第六條班主任應在每個上學日上午向分管領導報告本周班級用餐的學生缺席情況,未報告者視為全勤。報告的內容有:班級,學生姓名,缺課日期。用餐人數發生變化時,班主任應及時向分管領導匯報。
第七條分管領導親自核實上課就餐學生的缺課情況。
第八條學校在月末或下月初隨機調查班主任收取學生餐費的情況。班主任挪用夥食費的,按挪用金額的3%調走。
第九條班主任在收取學生餐費過程中違紀的,全額退費,並按照違紀金額的1-5倍扣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