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遵紀守法,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職業道德;
(三)熱愛教育事業,熟悉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具有較高的教學理論、教學業務水平和較強的組織協調、教育科研能力,有壹定的教學管理經驗,有較強的民主意識、法制觀念和創新精神。
(四)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
(五)具有初中及以上教師資格證書;
(六)取得中學教師資格五年及以上(必須在2010 12 31之前取得),或者具有高級中學教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
(七)身體健康,年齡在45周歲以下(1970 12 31後出生);
除上述基本要求外,候選人還必須符合下列資格之壹:
(壹)現任省、市級示範高中校長,或副校長3年以上(2012 12 31之前);
(2)現任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中層以上幹部,擔任初級中學(含九年壹貫制學校)校長或中心校(學區)委員5年及以上(2010、12、31之前任職);
(3)目前在中心學校(學區)工作,並擔任初級中學(含九年壹貫制學校)校長或中心小學校長五年及以上(2010、12、31之前已任職)。
(四)現任初中(含九年制學校)校長五年及以上(2010前12 31);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適用:
1.正在接受司法機關調查、紀檢監察部門調查或者受過刑事處罰的;
2.受到黨紀政紀處分尚在處分期內的;
3.被辭退未滿5年的人員;
4.近三年年度考核基本稱職及以下情況;
5.法律禁止人們在其他情況下被招聘為公共機構的工作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