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不得以虛假信息建立學籍,不得重復建立學籍。學校註冊部門和學校應使用電子學籍系統進行查重。學籍管理以“與他人的隸屬關系”為基礎。學校不接收未按規定辦理轉學手續的學生。重度殘疾無法入學的學生,由承擔送其入學的學校建立學籍。
學生轉學、升學的,應當通過電子學籍系統啟動學籍轉移程序,由轉學學校和雙方學籍部門進行核實。轉入、轉出學校及雙方學校註冊部門應分別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學生註冊的轉移。
擴展數據:
轉讓要求規定:
1.特殊教育學校學生轉入普通學校的,或者普通學校殘疾學生轉入特殊教育學校的,其學籍可以轉入新學校或者保留在原學校。
2.當學籍信息發生變化,學籍發生轉移或學生畢業(結業或退學)時,學校應及時在電子學籍系統中維護相關信息,並將證明材料歸入學籍檔案。學籍主管部門應及時更新學籍變動信息。
3.出國留學人員憑有效證件到現就讀學校辦理相關手續。回國後仍接受基礎教育的,應延續原學籍檔案。
百度百科-中小學生學籍管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