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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連車禍死刑執行了嗎?

大連車禍案被告人劉東輝被執行死刑,但尚未到執行時間。

2021 10年10月29日,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被告人劉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壹案,判處被告人劉東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該案由遼寧省大連市人民檢察院於20265438年9月16日提起公訴。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21 10 13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經審理查明:20265438年5月22日11時40分左右,被告人劉東駕駛其寶馬車沿鐘山區吳輝路由西向東行駛。因無法接受投資失敗的現實,他突然加速車輛,故意闖紅燈,在吳輝路勞動公園北人行道斑馬線處與多名過街行人相撞,造成4名被害人當場死亡,1名被害人受傷。之後,劉東駕車行駛至吳輝路與解放路交叉口,追尾壹輛面包車,造成面包車受損。劉東隨後棄車逃離了犯罪現場。當日13時許,劉東到昆明街派出所,稱自己開車追尾了別人的車輛,但否認自己開車撞了人的事實。公安機關確定他為本案犯罪嫌疑人後,經審訊,他對自己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

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劉東無視法律,故意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致5人死亡、多人受傷及他人財產損失。其行為侵犯了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因為自己投資失敗,劉東用極端的方式發泄情緒。他在城市中心區的公共道路上加速行駛,故意闖紅燈,與人行道上大量過馬路的行人相撞,造成多人死傷和他人財產損失。社會危害極其嚴重,社會影響極其惡劣。故依法判處其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同時,法院依法對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的訴訟請求作出判決。

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9日對上訴人劉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壹案進行二審公開宣判,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並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劉東死刑。2021 5月22日零時40分左右,上訴人劉東駕駛其寶馬車在大連市中山區吳輝路由西向東行駛。因為無法接受投資失敗的現實,突然加速,故意闖紅燈,導致5人死亡,2人重傷,4人輕傷,2人受傷。遼寧省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壹審判決認定被告人劉東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死刑。宣判後,被告人劉東不服,提出上訴。

中國的刑事訴訟活動有兩大原則。首先是打擊犯罪!二是保障人權!

為了保障人權,拒絕上訴是他的合法權利,但他的上訴只是為了延長他短暫的時間!根據以往的經驗,他這種性質的案件基本都是維持死刑的!改判的可能性很小!

許多人主張在西方廢除死刑。今天我想問問他們,如果廢除死刑,這個案子應該怎麽處理?如果廢除死刑,對得起無辜的受害者及其家屬嗎?據@金報報道,此時此刻,受害者及其家屬最想感謝的是中國的刑法!

雖然我們沒有廢除死刑,但是在我國,死刑的適用範圍是有嚴格限制的,少殺慎殺是死刑的壹個原則。還有嚴格的申報審批程序!

對此,刑法規定:“死刑只適用於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而且還規定:“對於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換句話說,我們仍然堅持這樣的原則:如果我們不能殺,我們就不殺。

所以,按照劉東這個殘忍惡毒的罪犯的說法,他殺害、傷害無辜路人的行為已經達到了刑法可以判處死刑的規定,是極其嚴重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020年修訂)第四十八條死刑只適用於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對於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可以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

死刑除由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判處的以外,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死刑緩期執行的,可以由高級人民法院判決或者核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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