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三章
第十三條學校應當全面貫徹國家教育方針,對未成年學生進行德育、智育、體育、美育、勞動教育、社會生活指導和青春期教育。
學校要關心愛護學生;對品行有缺點、學習有困難的學生,要耐心教育,幫助,不要歧視。
第十四條學校應當尊重未成年學生受教育的權利,不得隨意開除未成年學生。
第十五條學校和幼兒園工作人員應當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不得對未成年學生和兒童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
第十六條學校不得允許未成年學生在校舍和其他教育教學設施內從事危害人身安全和健康的活動。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擾亂教學秩序,不得侵占、破壞校舍、房屋和設備。
第十七條學校、幼兒園安排未成年學生和兒童參加集會、文化娛樂、社會實踐等集體活動,應當有利於未成年人健康成長,防止發生人身安全事故。
第十八條根據國家有關規定送工讀學校接受義務教育的未成年人,應當接受思想教育、文化教育、勞動技術教育和職業教育。
擴展數據
字幕中未經允許將學生推搡出教室、翻抽屜是違法行為。
沒收手機如果學校有規定,學生不能帶手機進學校;老師發現後,只能替他保管,需要在壹定時間後歸還給學生。另外,存儲期間老師不能打開手機看學生信息。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四十三條?受過教育的人享有以下權利:
(壹)參加教育教學計劃安排的各種活動,使用教育教學設施、設備和圖書;
(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獲得獎學金、貸款、助學金;
(三)取得公正的學業成績和品行評價,完成規定的學業後取得相應的學業證書和學位證書;
(四)對學校給予的處分不服的,向有關部門申訴,對學校和教師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及其他合法權益的行為提出申訴或提起訴訟;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參考資料:
陜西省教育廳——關於能否將學生趕出教室的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