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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城市中小學幼兒園規劃建設規定(2010修訂)

第壹條為了保證城市中小學校和幼兒園的規劃建設與城市發展相適應,促進教育事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所稱中小學校和幼兒園,包括各級人民政府和社會力量依法舉辦的全日制小學、初級中學、普通高中、中等職業學校、特殊教育學校和幼兒園。第三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城市規劃區內中小學校和幼兒園的規劃建設。第四條市、區兩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將中小學校和幼兒園的規劃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以及城市建設發展規劃,並負責組織實施本條例。

教育、規劃、發展改革、土地、財政、建設、房產和土地收儲等有關行政部門和單位應當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做好中小學校和幼兒園的規劃建設工作。第五條城市中小學校和幼兒園的規劃建設應當與城市發展和人口增長相適應,堅持統壹規劃、優先安排、合理布局、方便安全、配套建設的原則。

城市中小學校和幼兒園的規劃建設應當優先安排使用蒙古語授課的中小學校和幼兒園。第六條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教育、土地和發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門,編制全市中小學、幼兒園布局規劃,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後公布實施。各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市中小學、幼兒園布局規劃,編制本區中小學、幼兒園布局規劃,確定中小學、幼兒園建設用地的位置和邊界。

因城市發展和人口變化,確需調整或者變更城市中小學校、幼兒園布局規劃的,應當由區人民政府提出,經市教育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報市人民政府批準。第七條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在編制和審批新區開發、居住區規劃、城市舊區改造規劃時,應當按照中小學、幼兒園布局規劃預留中小學、幼兒園建設用地。第八條城市規劃中小學校和幼兒園用地應當符合下列標準:

(壹)每2萬人口地區預留壹所不少於36個班的中學建設用地;

(二)每654.38+0萬人口地區預留壹所不少於24個班的小學建設用地;

(三)每3000-5000人口地區預留壹所不少於6個班的幼兒園建設用地。

中小學校和幼兒園的班額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第九條中小學、幼兒園的人均用地標準,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壹)新區中小學校和幼兒園的開發建設,中學生平均用地不低於20平方米,小學生平均用地不低於15平方米,幼兒園學生平均用地不低於13平方米;

(2)舊城區中學生、小學生、幼兒園學生平均用地不低於15平方米,幼兒園學生平均用地不低於12平方米;

(三)職業中學和寄宿制學校應當根據需要適當提高生均用地標準。第十條現有中小學、幼兒園用地面積未達到本條例規定標準的,在城市建設和改造中,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中小學、幼兒園的需要統籌預留學校用地。第十壹條政府舉辦的中小學校和幼兒園,建設資金由市、區人民政府籌集並列入財政預算。

市人民政府從收取的城市建設配套費和土地使用權出讓收益中,分別從實際可用資金中提取20%作為中小學、幼兒園建設專項資金,納入財政預算,專戶儲存,全額用於中小學、幼兒園建設,不得挪作他用。

各級政府應當采取措施,鼓勵社會力量辦學或者捐資建校,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優惠政策。第十二條新建、擴建中小學校和幼兒園,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公益事業用地的有關規定執行。第十三條城市新區開發和舊區成片改造,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市中小學、幼兒園布局規劃,按照國家規定的設計規範和建設標準建設中小學、幼兒園。第十四條城市新區開發過程中按規劃建設的中小學、幼兒園,應當與開發建設項目同時規劃、同時征用、同時設計、同時交付使用。第十五條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因城市建設和改造確需拆除、占用中小學、幼兒園校園建築的,應當按照中小學、幼兒園布局規劃和先建後拆的原則,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在就近區域補建或者重建,但不得影響或者中斷正常的教學工作;因布局規劃調整需要撤銷的中小學、幼兒園處置收益,全額納入中小學、幼兒園建設資金。第十六條中小學校、幼兒園應當妥善管理和維護其使用的校園建築,不得將教育教學用地挪作他用。在現有中小學、幼兒園用地內,不得修建與教育教學無關的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設施;不得以聯建或其他方式在教育用地範圍內從事房地產開發活動;不得占用教育用地建設教職工宿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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