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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高中校長是什麽級別的幹部?

很多縣高中校長都是科級幹部,但縣高中校長最高行政級別壹般只有科級,極少數縣高中校長是縣處級幹部。從行政級別來說,市高中比縣高中高壹級。作為地市級教育部門管理的高中,他們的校長很多都是縣級幹部,行政級別是正縣級或者副縣級。其實校長的行政級別是以學校的行政體制為基礎的。學校的行政系統越高,校長的行政級別越高。如果學校的行政體制是縣級,那麽校長就是縣級幹部;如果學校的行政體制是副縣級,那麽校長就是副縣級幹部。壹般來說,縣級行政體制的市屬高中,都是市內的老牌重點高中。他們很有實力,很有影響力,在當地很有威望。這些高中的老師地位也比較高,更容易受到別人的尊重。

公立中小學屬於事業單位。現在的事業單位,尤其是學校,正在進行“去行政化”改革。“正科級”的高中校長,其實是事業單位管理崗位的七級職員。“副科級”高中校長其實是事業單位管理崗位的八級職員。縣屬高中校長為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編制為事業編制;縣教育局局長是公務員,編制是行政部門,兩者屬於不同的人事和管理體制。顯然,壹個縣屬公辦重點高中的校長,即使是事業單位管理崗位的七級職員,也相當於正科級,和公務員體系中的正科級幹部是有區別的。在全縣所轄的中小學中,很少有“官級”校長,大概只有壹兩個,比如全縣最好的公立重點高中校長。如果不考慮事業編制和公務員編制的區別,我們可以將縣屬公辦重點高中的“正科級”校長視為與縣教育局局長同級的領導,但同級並不代表管理權限相同。縣教育局管轄所有縣屬中小學,縣屬公立重點高中也在其管轄範圍內。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

第十六條國家實行公務員職務分類制度。

根據公務員職位的性質、特點和管理需要,公務員職位分為綜合管理類、專業技術類和行政執法類。根據該法,對有特殊崗位需要單獨管理的,可以增加其他崗位類別。每個工種的適用範圍由國家另行規定。

第十七條國家實行公務員職務與職級並行制度,根據公務員所擔任的職務和承擔的責任,確定公務員的領導職務和職級序列。

第十八條公務員擔任領導職務符合憲法、有關法律和制度規範。

領導職務的級別分為:國家正職、國家副職、省正職、省副職、局正職、局副職、縣副職、縣副職、鄉副職、鄉副職。

第十九條公務員的級別設置在局級以下。

綜合管理類公務員的職級序列分為:壹級巡視員、二級巡視員、壹級調研員、二級調研員、三級調研員、四級調研員、壹級主任科員、二級主任科員、三級主任科員、四級主任科員、壹級科員、二級科員。

綜合管理以外的職務公務員的職級序列,由國家依照本法另行規定。

第二十條各機關應當按照確定的職能、規格、人員編制、職數和結構比例,設置本機關公務員的具體職位,確定各職位的崗位職責和任職資格。

第二十壹條公務員的領導職務與職級應當對應相應的級別。公務員的領導職務、職級、等級的對應關系由國家規定。

根據工作需要和領導職務與職級的對應關系,公務員所擔任的領導職務和職級可以調任兼任;符合規定條件的,可以晉升領導職務或者職級。

公務員的級別根據其領導職務、職級、德才表現、工作實績和任職資格確定。同壹領導職務和職級的公務員,可以按照國家規定晉升職級。

公務員的領導職務、職級和級別是確定公務員工資和其他福利的依據。

第二十二條國家根據人民警察、消防救援人員和海關、駐外外交機構等公務員的工作特點,設置與其領導職務和級別相應的職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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